5. 3.1不同直径的管道在检查井内的连接应采用管顶平接或水 面平接。
5. 3.2管道转弯和交接处,其水流转角不应小于90°。当管径小 于或等于300mm且跌水水头大于0. 3m时,可不受此限制。
5. 3.3管道地基处理、基础形式和沟槽回填土压实度应根据管 道材质、管道接口和地质条件确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 定。
5.3. 4管道接口应根据管道材质和地质条件确定,并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32的有关规定。当管道穿过粉砂、细砂层并在最高地下水 位以下,或在地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以上设防区时,应采用柔性接 口。
5. 3.5当矩形钢筋混凝土箱涵敷设在软土地基或不均匀地基上 时,宜采用钢带橡胶止水圈结合上下企口式接口形式。
5. 3. 6排水管道设计时,应防止在压力流情况下使接户管发生倒 灌。
5. 3.7管顶最小覆土深度应根据管材强度、外部荷载、土壤冰冻 深度和土壤性质等条件,结合当地埋管经验确定:人行道下宜为
0. 6m,车行道下宜为0. 7mo管顶最大覆土深度超过相应管材承 受规定值或最小覆土深度小于规定值时,应采用结构加强管材或 采用结构加强措施。
5. 3.8 冰冻地区的排水管道宜埋设在冰冻线以下。当该地区或 条件相似地区有浅埋经验或采取相应措施时,也可埋设在冰冻线 以上,其浅埋数值应根据该地区经验确定,但应保证排水管道安全 运行。
5. 3.9道路红线宽度超过40m的城镇干道宜在道路两侧布置排 水管道。
5.3.10污水管道和合流管道应根据需要设置通风设施。
5. 3.11管道的排气、排空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重力流管道系统可设排气装置,在倒虹管、长距离直线输 送后变化段宜设排气装置;
2压力管道应考虑水锤的影响,在管道的高点及每隔一定距 离处,应设排气装置;
3排气装置可釆用排气井、排气阀等,排气井的建筑应与周 边环境相协调;
4在管道的低点及每隔一定距离处,应设排空装置。
5.3.12承插式压力管道应根据管径、流速、转弯角度、试压标准 和接口摩擦力等因素,通过计算确定是否在垂直或水平方向转弯 处设置支墩。
5.3.13压力管道接入自流管渠时,应设置消能设施。
5. 3.14管道的施工方法,应根据管道所处土层性质、埋深、管径、 地下水位、附近地下和地上建筑物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是否采用开槽、顶管或盾构施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