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垃圾车司机擅自倾倒垃圾渗滤液!涪陵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刑
近日
涪陵法院对一起垃圾压缩车驾驶员
擅自倾倒垃圾渗滤液犯罪案进行宣判
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冉某东
有期徒刑六个月
缓刑一年
并处罚金5000元
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冉某东
赔偿生态损害损失费4550 元
涪陵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冉某东系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垃圾压缩车驾驶员。2021年6 月,冉某东因武隆垃圾中转站工作人员不愿意收车内垃圾箱中的垃圾渗滤液,曾向公司汇报反映,在没有得到明确答复如何处理的情况下,擅自将垃圾箱中的渗滤液倾倒在重庆市武隆区白马镇六方坪社区老粮站(小地名)788 县道上。2021 年 8 月 1 日 11 时许,冉某东再次驾驶垃圾压缩车将垃圾渗滤液排放在前述地点,被群众发现后驾车离开现场。
案发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工人对倾倒垃圾渗滤液的土坑进行简单处理,但无法处理已经渗漏到周围的土壤部分。
经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垃圾压缩车内和现场排放的渗滤液进行采样监测,渗滤液中铬、铅、镉等多种重金属含量超过国家标准三倍以上。
重庆市明镜司法鉴定所专家对冉某东污染环境所造成的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情况审查后认为,垃圾渗滤液造成周边水污染、土壤污染和大气污染,冉某东倾倒垃圾渗滤液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所需赔偿的金额为4550元。
涪陵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冉某东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含有铅、镉、铬等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有毒物质的污圾渗滤液,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冉某东作为垃圾压缩车的驾驶员,更清楚垃圾渗滤液直接倾倒在外环境致污染环境的后果,其虽曾向单位反映过垃圾中转站不收垃圾渗滤液的情况,但在未得到妥善解决意见的情况下,就自行决定将垃圾渗滤液倾倒至外环境。鉴于此案中垃圾中转站不收冉某东车内垃圾渗滤液、相关单位领导人员的履职不到位事实客观存在,法院根据冉某东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恶性、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社区评估意见等,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 | 张洁瑶
编辑 | 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