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给水排水2024年城镇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与应用高级研讨会(第十五届)邀请函 (同期召开固废渗滤液大会、工业污泥大会、高浓度难降解工业废水处理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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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23-05-15 15:32 【字体:大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5-23  来源: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  浏览次数:146
核心提示: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23-05-15 15:32 【字体:大中小】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等十七部门 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 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环发〔2023〕16号 HNPR—2023—13005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发展和改革委、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科学技术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
中国给水排水2024年城镇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与应用高级研讨会(第十五届)邀请函 (同期召开固废渗滤液大会、工业污泥大会、高浓度难降解工业废水处理大会)

中国给水排水2024年城镇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与应用高级研讨会(第十五届)邀请函 (同期召开固废渗滤液大会、工业污泥大会、高浓度难降解工业废水处理大会)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23-05-15 15:32 【字体:大中小】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等十七部门

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

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环发〔202316

HNPR202313005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发展和改革委、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科学技术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委)、应急管理局、林业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有关要求,根据生态环境部等17部门《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湖南省林业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

202336

湖南省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及《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方案》等相关政策规划要求,坚决扛起守护好一江碧水”的政治责任,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发展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从长江腹地生态系统整体性和“一江一湖四水”流域系统性出发,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进一步加快夯实共抓大保护工作基础,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湖南,在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中彰显湖南担当。

(二)工作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统筹兼顾。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把修复“一江一湖四水”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坚决守住生态环境底线不动摇。注重保护与发展的协同性、联动性、整体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以高水平保护引导推动高质量发展,努力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

——持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强化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以“一江一湖四水”为统领,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从源头系统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和保护,推动流域协同保护,加强地上地下统筹,增强各项举措的关联性和耦合性。

——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锚定精准治污的要害、夯实科学治污的基础、增强依法治污的保障。遵循客观规律,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因地制宜、科学施策,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南省洞庭湖保护条例》《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全过程监管,提高保护修复的针对性、科学性、有效性。

——坚持多元共治、落实责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公众参与的多元共治格局,深入打好“一江一湖四水”保护修复攻坚战,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地方人民政府行动方案实施和生态环境保护修复主体责任,齐心协力、攻坚克难,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

(三)主要目标

2025年年底,国考断面水质优良率达到97.3%,长江干流湖南段和湘、资、沅、澧四水干流断面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类;洞庭湖湖体总磷持续下降,稳定达到国家考核目标,力争2/3以上国考断面水质达到类;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重要河湖生态用水得到有效保障,水生态质量明显提升;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7%以上,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化肥农药利用率提高到43%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提高到80%以上,农膜回收率达到85%以上,尾矿库环境风险隐患基本可控;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持续提升。

二、持续深化水环境综合治理

(四)巩固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

切实巩固县级及以上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整治成效,加快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立标、突出环境问题整治和规范化建设。分级完成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到2024年年底,基本完成农村“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整治和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定界立标。到2025年年底,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面稳定达标,县级城市达标率达到95.8%(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卫生健康委等参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五)持续推进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

按照“一河(湖)一策”要求,持续推进耒水、郴江、武水、邵水、太平溪、涓水、大通湖、珊珀湖、北民湖、冶湖、藕池河、万溶江、花垣河、华容河、新墙河和汨罗江等流域综合治理。切实保障黄盖湖、大通湖、边城、蒸水入湘江口、六门闸等国考断面稳定达到国家考核目标;重点推进马家坪电站、龙荫港梅桥村、华容东湖等断面稳定消劣。(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等参与)

(六)深入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

统筹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城市和农村,系统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充分发挥河湖长制作用,巩固提升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建立防止返黑返臭的长效机制。建立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清单,科学确定治理目标和实施方案,跟踪评估治理效果。到2025年年底,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等参与)

加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质改造及深度净化处理。积极推动重点区域生活污水处理厂强化除磷脱氮工艺,因地制宜建设一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深度净化工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等参与)

推进城市生活污水收集管网排查整治,加快“混错接”和“老破旧”污水管网的更新改造,因地制宜实施溢流口改造、截流井改造、增设调蓄设施、雨污分流等措施,降低合流制管网溢流污染,大力推进进水BOD5浓度低于100毫克/升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服务片区开展管网系统整治。坚持集中与分布相结合,合理规划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布局,有力有序推进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鼓励有条件地区建设节能低碳的资源能源标杆再生水厂。到2025年年底,地级及以上城市基本解决市政污水管网混错接问题,基本消除生活污水直排,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提升至70%以上或比2020年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系统建设,加强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处理,推进污泥资源化利用,推动实现垃圾渗滤液全收集全处理。完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机制。到2025年年底,长沙市实现全市域所有街道、社区垃圾分类全覆盖,其余地级城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各市州至少有一个县级城市基本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其余县以上城市(含县城)参照地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要求,因地制宜、逐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深入实施工业污染治理

开展产业园区水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深入排查整治污水管网老旧破损、混接错接等问题,推动提升园区污水收集处理效能。到2023年年底,全省所有化工园区完成认定工作,建立化工园区清单。到2025年年底,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污水收集处理效能明显提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推进化工行业企业排污许可管理,加大园区外化工企业监管力度,确保达标排放,鼓励有条件的化工园区开展初期雨水污染控制试点示范,实施化工企 一企一管、明管输送、实时监测”, 防范环境风险。(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相关产业园区参与)

(八)深入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和农村污染治理

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开展农业面源污染监测,推广应用生物防治等绿色防控技术。推进实施南县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试点。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推行畜禽粪肥低成本、机械化、就地就近还田,规模养殖场逐步淘汰水冲粪清粪方式,实现源头减量,对规模以下养殖场(户)推广生态循环种养模式。因地制宜推广农田排水调控、循环利用、坡耕地径流拦截、生态净化等技术,推动地膜科学使用回收。强化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管理,严格落实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级分类排放要求,推进水产养殖池塘生态化改造和养殖尾水循环利用,因地制宜推广“三池两坝”等生态治理方式。到2025年年底,化肥农药利用率提高到43%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提高到80%以上,农膜回收率达到85%以上,完成一批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项目县建设。(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扎实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厕所革命,提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着力解决垃圾围村和农村水体黑臭问题。到2025年年底,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收转运设施基本覆盖并稳定运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不低于35%,基本消除较大面积的农村黑臭水体。(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参与)

(九)强化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

推进全省内河主要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基本实现全过程电子单证闭环管理,推广400总吨以下小型船舶生活污水采取船上存储、交岸接收的处置方式,并做好储存、接收、转运、处置全过程监管工作。加快船舶受电设施改造,同步推进码头岸电设施改造,提高港船岸电设施匹配度,进一步降低岸电使用成本,将岸电服务纳入港口船舶服务范围,提高船舶靠港岸电使用量。严格落实长江干流湖南段及其他流域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禁航、限航要求。推动洗舱站常态化安全规范运行,强化水上危险化学品运输环境风险防范,严厉打击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及非法排放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非法排放行为。到2025年年底,船舶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依法处置,载运化学品船舶洗舱作业基本实现应洗尽洗。严格落实对船舶拆解的监管责任,加大对船舶冲滩拆解等无序拆解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等参与)

(十)深入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

深化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改革。扎实推进入河排污口监测、溯源和整治,按照“一口一策”原则研究制定排污口整治方案并推动实施,完成一个、销号一个。加强截污治污工作,解决污水溢流入河等问题。到2023年年底,整治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推动解决一批突出问题。到2025年年底,重点排污口基本完成整治,推动建立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等参与)

(十一)加强汛期和枯水期水环境管理

开展汛期污染强度分析,加大园区、重点企业、污水处理厂、排污(渍)口等的巡查及问题排查力度,对汛期污染强度高、城乡面源污染防治相对落后的地区,督促指导当地认真组织溯源排查,扎实整治城乡面源污染。强化枯水期环境监测预警,加强枯水期水量调度,及时排查整治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问题,严格涉水工程或活动管理,加大对水电站下泄流量、工程建设和采砂、畜禽水产养殖、工业企业、水上交通等监管和执法力度。(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气象局、省应急管理厅等参与)

(十二)加强磷污染综合治理

落实《洞庭湖总磷污染控制与削减攻坚行动计划(20222025年)》,深入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等7项重点任务和“禁磷限磷”专项行动,持续降低环湖区域及入湖流域总磷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推进“三磷”整治,推动磷矿、磷化工企业稳定达标排放,加强磷石膏综合利用,引导石化、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及食品制造业开展清洁生产改造。(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林业局等参与)

(十三)推进锰污染综合治理

加强锰渣库综合整治,加强矿山生态修复和地质灾害隐患监测预警,优化调整电解锰产业结构,推动锰产业集中化、规模化发展,全面提升锌锰冶炼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加强闭坑治理,严格管控退出企业重点污染场地,积极推动历史遗留废渣治理。深入推进花垣县“锰三角”矿业污染综合整治,系统排查锰采选冶、铅锌采选冶和采山砂(石)等领域存在的污染问题,推动矿业整合整治。到2023年年底,花垣河、兄弟河国控断面地表水锰浓度控制在0.3毫克/升以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牵头,国家矿山安监局湖南局、省应急管理厅参与)

(十四)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

开展耕地周边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依法加强监管。以株洲清水塘地区等五大重点历史遗留治理区域为重点,持续推进镉、汞、砷、铅、铬等重点重金属污染防控。加强资江流域锑污染综合整治,加快锡矿山等涉锑地区锑冶炼企业整合,推进历史遗留涉锑污染溯源调查与治理。开展湘江流域铊浓度专项整治,持续推进重点企业、污染场地、含铊危废等污染防治和风险管控。将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严格涉重金属重点行业环境准入,坚持“减量替代、等量替代”原则,持续减少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到2025年年底,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20年下降7%(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参与)

(十五)深入推进尾矿库污染治理

严格尾矿库项目准入,系统排查污染治理成效,加强尾矿库污染防治。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编制“一库一策”安全风险管控方案。推进尾矿库闭库治理并销号。健全尾矿库监测预警体系,强化应急处置能力,推进尾矿资源综合利用。到2023年年底,长江干流岸线3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洞庭湖岸线1公里范围内尾矿库完成污染治理,停用时间超过3年的、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完成闭库并销号。到2025年年底,全省尾矿库数量下降到300座以内,尾矿库环境和安全风险基本可控。(省生态环境厅、国家矿山安监局湖南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应急管理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强塑料污染治理

开展水面漂浮塑料垃圾专项清理整治,制定水利枢纽垃圾清运措施,坝前库区漂浮物应及时打捞清运。加强河道保洁长效管理,强化沿江沿河岸线塑料垃圾清理,严查塑料垃圾非法倾倒岸线行为。(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稳步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

围绕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地下水污染源及周边,有序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结合化工园区整体布局,识别地下水环境风险管控重点,明确环境监管要求。推进娄底市国家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建设等试点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等参与)

三、深入推进水生态系统修复

(十八)建立健全水生态考核机制

完善水生态监测评价网络,推进水生态考核监测支撑能力建设。定期开展水生态监测评价,识别水生态问题,对水生态问题严重区域开展水生态保护修复技术帮扶。积极推进水生态考核试点,建立健全水生态考核机制。(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等参与)

(十九)扎实推进水生生物多样性恢复

积极落实《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方案(20212025年)》和长江江豚等珍稀水生生物拯救行动计划,建立健全水生生物监测体系,开展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科学评估长江禁渔和物种保护成效,科学规范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发布重要栖息地名录,强化关键栖息地保护与修复。加强涉渔工程水生生物专题影响评价,督促落实生态保护措施,减缓涉渔工程建设对水生生物及其栖息生境影响。推动重要河流水生生物洄游通道恢复,增强河流连通性。到2025年年底,水生生物资源监测网络体系较为健全,长江江豚等珍稀濒危物种保护项目顺利实施,生物完整性持续提升。(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等参与)

(二十)全面实施十年禁渔

落实落细退捕渔民安置保障政策措施,实施好长江退捕渔民“十省百县千户”跟踪帮扶方案,开展安置保障情况跟踪回访,健全就业帮扶台账,完善退捕渔民“一对一”帮联机制,推动“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继续实施“亮江工程”,2025年年底,禁渔水域管理秩序良好,一江一湖四水”水生生物资源恢复性增长。(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等参与)

(二十一)实施林地、草地及湿地保护修复

推进科学绿化,在确保耕地保有量任务不减少的前提下,科学谋划实施退耕还林还草的地类、规模和次序,完善退耕还林还草政策,全面保护天然林资源、推动天然林提质增效、加强公益林建设。以洞庭湖区为重点,开展低山丘陵湿地保护修复。开展草原生态修复,推行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推进武陵山片区、衡邵盆地、湘南区域石漠化治理。强化绿心地区保护。加强湖南东洞庭湖等国际重要湿地和湖南衡阳江口鸟洲等国家重要湿地植被恢复、水系连通、围网拆除、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等措施。到2025年年底,森林覆盖率(林木绿化率)稳定在59%以上,湿地保护率稳定在72%以上。(省林业局牵头,省自然资源厅参与)

(二十二)深入实施自然岸线生态修复

划定河湖管理范围,严格岸线功能分区管控,严格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严禁非法侵占河湖水域岸线。合理安排长江湖南段、湘江等工业和港口岸线,过江通道岸线,取排水口岸线,提高岸线利用效率。保护自然岸线,结合河道整治等工程推进实施河湖岸线修复,恢复河湖岸线生态功能,深化美丽岸线建设。深入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加强长江湖南段崩岸治理。(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等参与)

(二十三)加强重要河湖生态保护修复

开展洞庭湖、东江湖等河湖综合治理,开展河湖水生植被恢复、氮磷通量监测等试点,着力突破面源污染防治瓶颈。加强河湖生态空间管控,在珊珀湖、大通湖等重点流域、区域推进生态缓冲带建设试点。(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气象局等参与)

加强蓝藻水华防控,在蓝藻水华易发期,对重要江河湖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敏感区域开展加密监测。建立健全蓝藻水华应急工作机制,督促地方因地制宜做好蓝藻打捞与藻泥处置、自来水厂应急等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气象局、省应急管理厅等参与)

大力推动美丽河湖系统保护修复,争取建成一批具有全国示范价值的美丽河湖。积极宣传推广成效好、可持续、能复制的美丽河湖保护经验措施,完善美丽河湖长效管理机制。(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省农业农村厅等参与)

(二十四)推进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建设

实施洞庭湖区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科学推进湘、资、沅、澧四水源头区、重要水源地、重点防治区的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持续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积极推进小流域综合治理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因地制宜打造生态清洁小流域,不断提高综合治理效益。(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开展自然保护地建设与监管

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完成自然保护地整合归并优化。开展鹤类、鹳类等重点水鸟类群冬季同步监测,实施小天鹅等候鸟、麋鹿等野生动物及其迁徙地、栖息地修复保护和调查、监测项目。推进候鸟等野生动物致害防控工程项目。推动建设濒危野生植物扩繁和迁地保护研究中心。(省林业局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强化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持续开展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对自然保护地定期开展人类活动遥感监测,切实组织开展实地核查,依法查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问题。加强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治理和生态修复的监督,全面提升保护成效。(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等参与)

四、着力提升水资源保障程度

(二十六)严格落实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

加强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红线管理,健全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用水强度控制指标体系,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强化用水定额管理,深入实施国家节水行动,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积极推进株洲市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在长沙市、株洲市、衡阳市、郴州市等地因地制宜推动建设一批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工程。重点加强长沙市、株洲市、邵阳市、张家界市、湘西自治州等地用水管控。到2025年年底,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334.5亿立方米以内,万元GDP用水量下降17%,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12%(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参与)

(二十七)优化水资源配置

加快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以跨流域、跨区域水资源配置工程为主,分区梯次研究论证、推进实施湘江沿线水资源配置、环洞庭湖水资源配置、引资济涟水资源配置等工程。优化流域防洪抗旱体系布局,畅通江河通道、增强调蓄能力、提高水旱灾害风险防控能力,建成具有韧性和弹性的防洪抗旱体系,提升水旱灾害防御能力。合理布局应急水源建设和战略水源储备,补齐城市备用水源(第二水源)短板,提升供水保障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省水利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二十八)巩固小水电清理整改成果

完成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回头看”,推动限期退出类电站按要求完成退出,加强生态流量监督管理,逐站落实生态流量。鼓励和引导各地创建一批绿色小水电示范电站。(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等参与)

(二十九)切实保障基本生态流量(水位)

研究制定河湖生态流量(水位)保障实施方案,明确生态流量(水位)保障目标、责任主体和保障措施,加强生态流量(水位)监管,完善生态流量(水位)监测体系,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实施动态管控,强化极端情况下生态流量(水位)保障要求,切实保障河湖生态流量。加强水资源配置与调度管理,充分发挥控制性水工程防洪抗旱、供水、生态、发电、航运等综合效益。到2025年年底,生态流量(水位)管理措施全面落实,湘、资、沅、澧四水干流及重要支流生态流量得到有效保障,华容河、武水、大通湖、黄盖湖等河湖生态用水(水位)得到有效维持。(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等参与)

五、加快形成绿色发展管控格局

(三十)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控

落实《湖南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结合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勘界定标,进一步完善生态保护红线成果,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严格用途管控,与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按照国家制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相关制度和标准体系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利用好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测网络建设,逐步实现与各地监管平台(能力)、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积极推进生态保护红线监管试点。(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一)推动全流域精细化分区管控

加强三线一单”成果在政策制定、环境准入、园区管理、执法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等方面的应用,加强“三线一单”实施成效评估。研究构建水陆统筹的水功能区划体系,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和用途管制要求,优化调整具体水域功能定位及水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协调水资源开发利用与水生态环境保护。(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三十二)完善污染源管理体系

推动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后管理专项检查,强化固定污染源“一证式”执法监管,加强自行监测、执行报告等监督管理。实施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督促产业园区落实规划环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农药、电镀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化有毒有害水污染物排放管控。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将农业排口及其他排口纳入监管,研究符合种植业、养殖业特点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模式,探索城市面源污染治理模式。(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等参与)

(三十三)防范化解环境风险

推广以“空间换时间”的“南阳实践”经验,以湘江等流域为重点,编制河流“一河一策一图”环境应急响应方案。建立完善跨省、跨市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应急管理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健全完善灾害综合监测预警体系,建立多部门多地区灾害综合风险会商机制。建立灾害风险信息数据库,开展重大减灾能力评估,分级分类编制灾害综合风险区划和防治区划。加大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定期开展城市生命线工程、重要基础设施等灾害风险隐患排查。(省应急管理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气象局、省林业局等参与)

(三十四)引导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发展

推动生态文明示范创建。以部省共建加强生态文明示范创建试点工作为指导,推动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省级生态文明示范市(县)等创建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推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建立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机制,构建生态产品经营交易体系,健全生态产品保护补偿机制,开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参与)

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推进各类资源节约利用,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开展重点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深入推进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建设,探索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集聚化发展模式,培育一批环保装备制造规范企业,开展湖南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质量评价。重点推进长沙市、张家界市开展“无废城市”建设。强化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收集处理,加快补齐收集处理设施方面短板。(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布局。严禁落后化工产能跨区域转移,完成一江一湖四水”干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化工企业搬迁改造任务。加快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优化化工园区空间布局,引导搬迁改造企业进入一般或较低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落实印染、粘胶纤维、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铅蓄电池等行业规范条件,推动企业绿色发展和提质升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等参与)

六、强化实施保障

(三十五)加强组织领导

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建立完善问题及时发现、有效解决闭环管理机制,完善攻坚机制。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层层分解落实有关任务,推动实施方案落实,着力解决生态环境保护重要问题。按照《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要求,推动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三十六)强化法治与标准保障

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湖南省洞庭湖保护条例》《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工作,推动各地和有关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依法追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因地制宜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汛期、枯水期等生态环境管理要求,制定差别化的行业污染排放管控要求,合理设置过渡期,分阶段逐步加严,引导相关行业开展清洁化改造。(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三十七)健全资金与补偿机制

拓宽投融资渠道。各级财政积极支持“一江一湖四水”保护修复。持续支持大气污染防治、流域水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林业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构建自然保护地体系等重点工作。加大项目融资模式创新力度,探索实施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积极申报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完善污水处理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引入市场化建设机制,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通过市场化、法治化方式给予中长期信贷资金支持。(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等参与)

完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健全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推动建立完善“一江一湖四水”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和跨省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立健全依法建设占用各类自然生态空间的占用补偿制度。鼓励生态产品供给地和受益地按照自愿协商原则,综合考虑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结果、生态产品实物量及质量等因素,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司法厅等参与)

(三十八)加大科技支撑

开展科技专项攻关,组织开展总磷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河湖生态保护修复、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塑料污染治理等方面的技术研究与应用。加快推进污染物通量监测、水生态调查评估等基础监管能力建设。加强生态环保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加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学观测研究站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加强技术研发推广,提高管理科学化水平。组织实施专家生态环境科技帮扶行动,深入推进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一市一策”驻点跟踪研究。加强已研发技术产品的集成示范,完善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绿色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鼓励企业等创新主体先行投入并开展各类科技活动,引导有关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九)严格监督执法

持续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省生态环境警示片、省级河湖长巡查等途径交办问题整改,建立整改台账,开展现场检查盯办,强化举一反三,以点带面推动问题系统整改,严肃查处表面整改、虚假整改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管理厅、省人民检察院、国家矿山安监局湖南局、湖南广播电视台等参与)

深入开展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污染治理不力、保护修复进展缓慢、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生态环境质量改善达不到进度要求甚至恶化的地区,视情进行督办、挂牌督办、约谈、实施区域限批、移交问责、组织专项督察等。(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持续深化打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活动,加强相关部门执法协作,提升跨部门、跨地区执法能力。加强渔政执法队伍和协助巡护队伍建设,提升渔政执法监管能力。建立健全打击非法捕捞行为的长效机制,常态化组织开展暗访检查。(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人民检察院按职责分工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业局等参与)

依法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活动。完善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机制,严格查处非法取水、侵占河道岸线等破坏水生态水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河道采砂管理秩序,深化推进打击非法采砂犯罪专项行动和打击整治“沙霸”“矿霸”等自然资源领域黑恶犯罪专项行动。(省公安厅、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人民检察院按职责分工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等参与)依法审理各类涉长江流域环境资源案件,统一法律适用。完善审判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法院、检察院、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强检察办案跨区域协作,积极运用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完善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损害赔偿衔接机制,依法追究违法主体生态损害修复、赔偿责任。(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提升监测预警能力。加强水质监测数据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选取重点水域,开展新污染物、污染物通量、生物毒性监测试点。组织开展水生态调查监测,掌握水生态状况及变化趋势。加强重要江河湖库地表水、地下水水质监测,积极做好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监测成果共享。强化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的监管。(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等参与)

(四十)促进全民行动

创新生态环境宣传方式方法,广泛传播生态文明理念。引导群众建言献策,发展壮大生态环境志愿服务力量。鼓励群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接受群众监督,群策群力,群防群治。深入推动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依法披露企业环境信息,完善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和有奖举报机制,推动社会公众深入广泛参与。(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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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水协会哥本哈根世界水大会成果分享系列网络会议(第七期) 直播时间:2022年11月25日 20:00—22:00 2022-11-25 20:00:00 开始 国标图集22HM001-1《海绵城市建设设计示例(一)》首次宣贯会   直播时间:2022年11月24日 13:30—17:30
中国给水排水直播平台 【 李玉友,日本国立东北大学工学院土木与环境工程系教授,博导,注册工程师】颗粒污泥工艺的研究和应用:从UASB到新型高效脱氮和磷回收 中国建科成立70周年|市政基础设施绿色低碳发展高峰论坛   直播时间:2022年11月22日 13:30—18:25   2022-11-22 13:30:00 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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