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这事,洪城水业被罚45万!
近日
记者从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官网
获悉
上市公司洪城水业全资子公司
江西洪城水业环保有限公司
因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被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处以
罚款45万元
具体原因
跟南婉儿来看看
记者获悉,2018年8月24日,省生态环境厅对江西洪城水业环保有限公司进贤县分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总排口废水进行取样监测。

经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
总磷为0.78mg/L,氨氮为7.92 mg/L,超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总磷为0.5mg/L,氨氮为5mg/L)。进贤县分公司废水总排口排放量约每天34000吨。上述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经审理查明,进贤县分公司在2017年底完成提标改造工程(即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且在检查前已完成提标改造工程,那就意味着执行的排放标准应是一级A标准。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进贤县分公司虽然仍在调试阶段,仍然应达标排放,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受到处罚。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和《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经省生态环境厅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省生态环境厅责令江西洪城水业环保有限公司进贤县分公司立即改正超标违法排污行为,并决定对其处以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促进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和污水资源化利用而制定的技术标准,标准号GB 18918-2002,发布时间为2002年12月24日,实施时间为2003年7月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关于水厂违反的条例
记者也去做了相关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来源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官网 百度百科
编辑 | 赵雅晴
审定 | 金官
核发 | 舒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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