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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学习《黑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黑龙江生态环境 关注 2024-12-30 17:05 黑龙江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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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学习《黑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黑龙江生态环境 关注 2024-12-30 17:05 黑龙江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5号 《黑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4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0月31日 黑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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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学习《黑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黑龙江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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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0 17:05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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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5号

《黑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4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0月31日

黑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2024年10月31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节约和合理利用资源,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可持续振兴,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条例。

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按照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发挥减污降碳协同效应,鼓励循环利用,推进无废城市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协调、配合本辖区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邮政、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意识,推行绿色发展方式,倡导无废理念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消费模式。

鼓励和支持依法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志愿服务活动。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推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政策措施,合理调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依法推行清洁生产,促进循环经济发展,降低固体废物产生强度。

第九条 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固体废物利用、处置等处理设施,统筹城乡固体废物收集运输等处理系统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静脉产业园、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基地等,按照有关规定促进各类处理设施、工艺设备共用。

第十条 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推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互联互通,推进固体废物收集、转移、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收集、转移、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通过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法利用无人机、卫星遥感、视频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手段开展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举报受理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接到举报后依法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推进农作物秸秆、食用菌菌糠菌渣、食用菌菌包膜、畜禽粪污等农业固体废物的回收利用处置工作。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加强秸秆综合利用。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合理布设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明确管理责任。

农药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不得拒收其销售农药的包装废弃物;可以采取奖励回收、积分管理、实物兑换等措施,引导农药使用者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

农药使用者应当及时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并交回农药经营者或者回收站点,不得随意丢弃。

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应当对收集的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妥善贮存,不得擅自倾倒、堆放、遗撒农药包装废弃物。

第十六条 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回收网点、废旧农用薄膜回收再利用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等应当开展合作,采取多种方式,建立健全农用薄膜回收利用体系,推动废旧农用薄膜回收、处理和再利用。

农用薄膜使用者应当在使用期限到期前捡拾田间的非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废弃物,交至回收网点或者回收工作者,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鼓励和支持生产、使用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工业固体废物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推广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组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推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第十八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通过采取工艺设备改造、清洁能源使用、原料替代等措施,从源头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加强原材料深度加工以及循环使用、伴生产品加工利用、副产物综合利用。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有尾矿、粉煤灰、煤矸石等工业固体废物存量的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制定计划,并采取综合利用等减量措施。

第十九条 鼓励工业园区引入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推动园区内企业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促进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第二十条 工业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不得随意堆放,对其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禁止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泥进入农用地。

第二十一条 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对矿业固体废物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减少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科学设置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鼓励采取充填、回填、发电、生产建筑材料、回收矿产品、制取化工产品、筑路等途径对煤矸石进行综合利用。

第二十三条 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强排水井越冬管理,开展污染隐患自查与治理。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开展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编制、修订、备案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设并完善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设施,储备环境应急物资,建设应急通道并保障畅通,定期组织开展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

开展尾矿充填、回填以及利用尾矿提取有价组分和生产建筑材料等尾矿综合利用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防止造成二次环境污染。

第二十四条 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利用处置能力,每年发布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引导性公告,促进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企业规模化发展、专业化运营。

第二十五条 本省推行危险废物全过程数字化管控,推进危险废物源头管理。

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国家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生成并领取危险废物电子标签标志二维码,建立电子管理台账。

鼓励其他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用电子标签标志二维码、电子管理台账等信息化措施,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六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通过国家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调整的,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及时备案。

第二十七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贮存危险废物,贮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依法报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应当全程管控、提高效率,通过国家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化管理。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加强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跨省转入危险废物应当以综合利用为主,严格控制危险废物转入本省进行焚烧、填埋处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之间可以建立跨行政区域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区域合作和执法联动。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产生、收集、贮存医疗废物进行监督管理,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废物运输保障的指导。

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医疗废物源头分类,规范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贮存、交接的方法和程序,使用符合标准的医疗废物包装物、容器和警示标志,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医务室、门诊部、诊所和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可以集中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贮存,由相关贮存单位进行统一申报,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统一收运、处置。

第三十二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收集、转运设施和车辆,至少每四十八小时到医疗卫生机构收运一次医疗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不得丢弃、遗撒医疗废物。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平战结合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体系,将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纳入重大传染病疫情领导指挥体系;在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加强统筹协调,保障所需人员、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医疗废物,保障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

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不足时,应当及时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统筹相关工作。

相邻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开展区域合作,统筹处置医疗废物和参照医疗废物管理的固体废物。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报废机动车、废钢铁、废铜铝、废塑料、废纸、废旧轮胎等再生资源回收和循环利用体系,支持生产者、销售者建立逆向物流回收体系。

第三十五条 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法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按照规定以自建或者委托等方式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废旧产品回收体系,承担生产者环境责任,提高资源回收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制定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在内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加大财政投入或者引进社会资金等方式,组织建设建筑垃圾堆存、中转场所和资源化利用设施。鼓励采购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

房屋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集中收集、定点堆放,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清运或者利用、处置。禁止占用生态空间转移建筑垃圾。禁止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第三十七条 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统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能力建设,加快建立并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制度机制,统筹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提高生活垃圾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水平,促进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的产业化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鼓励相邻地区共建共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督促和指导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学校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知识普及和教育。

第三十九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一条 设区的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生活垃圾具体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一次性塑料制品,禁止生产、销售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

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可降解塑料制品和可重复利用产品,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不可降解塑料制品。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要求,避免过度包装,减少使用一次性包装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

快递、外卖、电子商务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采取优化物品包装等措施,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泥产量和泥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综合考虑环境承载能力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推进城镇生活污泥资源化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泥处理设施纳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推动同步建设污泥处理设施与污水处理设施。

第四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固体废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依法按日连续处罚。

第四十七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组织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磋商,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原标题:《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学习《黑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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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1日|2024年“云学堂科技学习周”暨第一届粤港澳大湾区青年设计师技术交流与分享论坛 直播时间:2024年2月21日(星期三)9:00—18:00 2024-02-21 09:00:00 开始 大湾区青年设计师论坛直播预告(第一届粤港澳大湾区青年设计师技术交流论坛)  “醒年盹、学好习、开新篇”2024年“云学堂科技学习周”暨第一届粤港澳大湾区青年设计师技术交流与分享论坛
山东日照:“乡村之肾”监管装上“智慧芯”    日照市生态环境局农村办负责人时培石介绍,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被称为“乡村之肾”,对于农村水环境的改善发挥着重要作用 人工湿地国际大咖/西安理工大学赵亚乾教授:基于人工湿地技术的污水净化之路 直播时间:2024年1月30日(星期二)19:00 2024-01-30 19:00:00 开始
马洪涛院长: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与污水收集处理提质增效统筹推进的一些思考 直播时间:2024年1月25日 10:00 2024-01-25 10:00:00 开始 2024年水务春晚 直播时间:2024年1月18日(周四)18:00—22:00 2024-01-18 18:00:00 开始
《以物联网技术打造新型排水基础设施》 直播时间:2024年1月11日(星期四)15:00 2024-01-11 15:00:00 开始--刘树模,湖南清源华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清华大学硕士研究生 WPE网络报告:作者-审稿-编辑视野下的高水平论文 直播时间:2024年1月10日(星期三)19:00 2024-01-10 19:00:00 开始
核心期刊:中国给水排水》继续入编北大《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中国给水排水核心科技期刊 直播丨《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宣贯会 直播时间:2023年12月27日 09:30—11:00 2023-12-27 12:00:00 开始
【直播】【第五届水利学科发展前沿学术研讨会】王浩院士:从流域视角看城市洪涝治理与海绵城市建设 先进水技术博览(Part 13)|水回用安全保障的高效监测技术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城镇水环境专业委员会2023年年会暨换届大会 直播时间:2023年12月16日(周六)08:30—18:00 2023-12-16 08:30:00 开始 第二届欧洲华人生态与环境青年学者论坛-水环境专题 直播时间:2023年12月9日(周六)16:00—24:00 2023-12-09 16:00:00 开始
JWPE网络报告:综述论文写作的一点体会 直播时间:2023年11月30日(星期四)19:00 2023-11-30 19:00:00 开始 WaterInsight第9期丨强志民研究员:紫外线水消毒技术 再生水
水域生态学高端论坛(2023)热带亚热带水生态工程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委员会会议 直播时间:2023年11月29日(周三) 09:00—17:40 2023-11-29 09:00:00 开始 中国给水排水直播:智慧水务与科技创新高峰论坛 直播时间:2023年11月25日(周六) 13:30 2023-11-25 13:30:00 开始
中国水协团体标准《城镇污水资源与能源回收利用技术规程》宣贯会通知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 2023年11月14日9:00线上举行直播/JWPE网络报告:提高饮用水安全性:应对新的影响并识别重要的毒性因素
直播主题:“对症下药”解决工业园区污水处理难题   报告人:陈智  苏伊士亚洲 技术推广经理 直播时间:2023年11月2日(周四)14:00—16:00 2023-11-02 14:00:00 开始 10月29日·上海|市政环境治理与水环境可持续发展论坛
BEST第十五期|徐祖信 院士 :长江水环境治理关键      直播时间:2023年10月26日(周四)20:00—22:00 2023-10-26 20:00:00 开始 《水工艺工程杂志》系列网络报告|学术论文写作之我见 直播时间:2023年10月19日(周四)19:00 2023-10-19 19:00:00 开始
污水处理厂污泥减量技术研讨会 直播时间:2023年10月20日13:30-17:30 2023-10-20 13:30:00 开始 技术沙龙 | 先进水技术博览(Part 12) 直播时间:10月14日(周六)上午10:00-12:00 2023-10-14 10:00:00 开始
直播题目:苏伊士污泥焚烧及零碳足迹概念污泥厂 主讲人:程忠红 苏伊士亚洲 技术推广经理  内容包括: 1.	SUEZ污泥业务产品介绍 2.	全球不同焚烧项目介绍 3.	上海浦东污泥焚烧项目及运营情况 中国给水排水第十四届中国污泥千人大会参观项目之一:上海浦东新区污水厂污泥处理处置工程
《水工艺工程杂志》系列网络报告 直播时间:2023年9月26日 16:00  王晓昌  爱思唯尔期刊《水工艺工程杂志》(Journal of Water Process Engineering)共同主 中国给水排水2024年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高级研讨会(第八届)邀请函暨征稿启事  同期召开中国给水排水2024年排水管网大会  (水环境综合治理)  同期召开中国给水排水 2024年
海绵城市标准化产业化建设的关键内容 结合项目案例,详细介绍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技术体系及标准体系,探讨关键技术标准化产业化建设的路径,提出我国海绵城市建设的发展方向。 报告题目:《城镇智慧水务技术指南》   中国给水排水直播平台: 主讲人简介:  简德武,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现任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党委委员、副院长,总院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信息技术委员会副主
第一轮通知 | 国际水协第18届可持续污泥技术与管理会议 主办单位:国际水协,中国科学院  联合主办单位:《中国给水排水》杂志社 等 技术沙龙 | 先进水技术博览(Part 11) 直播时间:8月19日(周六)上午10:00-12:00 2023-08-19 10:00:00  广东汇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湛蛟  技术总监  天津万
中国水业院士论坛-中国给水排水直播平台(微信公众号cnww1985):自然—社会水循环与水安全学术研讨会 WaterInsight第7期丨掀浪:高铁酸钾氧化技术的机理新认知及应用 直播时间:2023年8月5日(周六)上午10:00-11:00 2023-08-05 10:00:00 开始
直播:“一泓清水入黄河”之山西省再生水产业化发展专题讲座 直播时间:2023年7月23日(周日 )08:00-12:00 2023-07-23 08:00:00 开始 珊氮自养反硝化深度脱氮技术推介会 直播时间:2023年7月21日(周五)
欧仁环境颠覆性技术:污水厂扩容“加速跑”(原有设施不动,污水处理规模扩容1倍!出水水质达地表水准IV类标准!),推动污水治理提质增效。  诚征全国各地污水厂提标扩容工程需求方(水务集团、BOT公司、设 直播预告|JWPE网络报告:自然系统中难降解污染物去除的物化与生化作用及水回用安全保障 中国给水排水
直播题目: 高排放标准下污水中难降解COD的去除技术     报告人:苏伊士亚洲 技术推广经理 程忠红 WaterTalk|王凯军:未来新水务 一起向未来  For and Beyond Water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水处理与回用专业委员会以网络会议形式举办“水与发展纵论”(WaterTalk)系列学术报
5月18日下午 14:00—16:00 直播  题目: 高密度沉淀池技术的迭代更新 主讲人: 程忠红 苏伊士亚洲 技术推广经理  大纲:  高密池技术原理 不同型号高密池的差异和应用区别 高密池与其他 BEST|绿色低碳科技前沿与创新发展--中国工程院院士高翔教授  直播时间:2023年4月30日 14:00—16:00 2023-04-30 14:00:00 开始
日照:“碳”寻乡村振兴“绿色密码”  凤凰网山东    乡村生态宜居,乡村振兴的底色才会更亮。我市坚持乡村建设与后续管护并重,市、区、镇联 BEST论坛讲座报告第十三期(cnwww1985):全球碳预算和未来全球碳循环的不稳定性风险 The global carbon budget and risks of futur
国际水协IWA 3月17日直播:3月17日 国际水协IWA创新项目奖PIA获奖项目介绍分享会 直播时间:2023年3月17日 9:00—11:30 2023-03-17 09:00:00 开始 中国给水排水直播:云中漫步-融合大数据、人工智能及云计算的威立雅智慧水务系统Hubgrade 直播时间:2023年3月15日
中国给水排水直播平台会议通知 | 2023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与应用高峰论坛(清华大学王凯军教授团队等) 中国污水千人大会参观项目之一: 云南合续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海口市西崩潭水质净化中心
中国给水排水 Water Insight直播:刘锐平  清华大学 环境学院 教授 博士生导师—高浓度硝酸盐废水反硝化脱氮过程强化原理与应用 会议时间:2023.1.7(周六)10:00—11:00 智慧水务的工程全生命周期实践分享 直播时间:2023年1月6日 15:00-16:00 对话嘉宾:窦秋萍  华霖富水利环境技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总经理 主持人:李德桥   欧特克软件(中国)有限
苏伊士 直播时间:12月30日14:00-16:00直播题目:污泥处理处置的“因地制宜和因泥制宜” 主讲人:程忠红,苏伊士亚洲  技术推广经理 特邀嘉宾:刘波 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总院二院总工 教 苏伊士 直播时间:12月27日14:00-16:00;复杂原水水质下的饮用水解决方案    陈智,苏伊士亚洲,技术推广经理,毕业于香港科技大学土木与环境工程系,熟悉市政及工业的给水及污水处理,对苏伊士
曲久辉  中国工程院院士,美国国家工程院外籍院士,发展中国家科学院院士;清华大学环境学院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研究员 基于模拟仿真的污水处理厂数字化与智慧化:现状与未来 直播时间:2022年12月28日(周三)9:30—12:00
2022城镇溢流污染控制高峰论坛|聚焦雨季溢流污染控制的技术应用与推广 中国给水排水 王爱杰 哈尔滨工业大学教授,国家杰青,长江学者,国家 领军人才:广州大学学术讲座|低碳水质净化技术及实践 直播时间:2022年12月18日 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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