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气候变化和城市化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极端强降雨引发的城市内涝灾害频发。城市基础设施作为城市运行的基础,其内涝防护直接关乎城市运行安全。
为适应新形势下的暴雨防灾减灾工作,提高北京防范特大暴雨的能力、增强城市韧性,北京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组织编制,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主持编写,北京禹冰水利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北京电力经济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北京市首都规划设计工程咨询开发有限公司等8家权威机构联合参编的《城镇重要基础设施内涝防护规划设计规范》T/BECS 0006-2025(以下简称《规范》),于2025年7月1日正式发布,2025年8月1日实施,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规范》主要内容共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技术要求、城镇重要基础设施规划设计要点等5章,对涉及城镇重要基础设施内涝防护相应环节分别做出技术要点规定。技术内容紧扣北京市城镇重要基础设施内涝防护的实际需求,与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北京市现行文件有较好衔接,为重要区域、重点系统开展应对极端暴雨韧性韧性城市建设提供指引。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极端天气趋于常态化,如何有效降低重要基础设施的内涝风险,已经成为新时期基础设施规划、设计的重点和难点。但是,重要基础设施内涝防护仍存在痛点问题:
一是缺乏防涝安全角度的技术指引。由于缺少防涝安全角度的内涝风险分析和内涝防护技术规范,实际工程中存在项目建设位置不合理、设防不足等问题。部分设施建设位于地形低洼、易产生内涝的地区,河道及山洪沟道人为改道后的原沟道位置建设,增大了洪涝风险的可能性。此外缺少洪涝风险区与一般地区的差异分析,采用设防标准中统一的设防高度/超高,导致重要口部位置绝对高程设置不合理,且缺少必要的防淹措施。
二是各行业标准条款分散,不统一不全面。各行业内涝防护相关的条款分散在不同的标准中,且相关强制性要求不足,在执行过程中,难以被规划、设计、审批人员等全面并有重点的掌握和使用。
北京市高度重视应对极端天气的防御和减灾工作。2023年9月,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印发了《北京市重要基础设施及建筑物内涝防护技术要点(暂行)》,明确了内涝防护工作的重点内容,城镇内涝规划设计标准,提出了市政基础设施、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建筑物的内涝防护设计要点等内容,在指导基础设施内涝防护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技术要点中缺少对内涝防护规划设计技术内容的指导,规划、设计单位在应用过程中存在“不理解、不会用”的现象,2024年5月,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向北京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申请立项,开展《城镇重要基础设施内涝防护规划设计规范》编制工作,以期系统指导重要基础设施内涝防护规划设计工作。
二、编制思路和过程
确定工作思路。提出城镇设计水位计算的技术方法和参数要求,并总结归纳重要基础设施的标高设置、建设形式、防淹设施设置等要求,形成了一套系统、全面的内涝防护规划设计规范,指导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组建团队,启动编制工作。本规范根据北京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发布的《北京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编制流程要求,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GB/T1.1-2020)给出的规则进行编制。
按照编制流程要求,2024年12月进行了公开征求意见,包括全社会征求和定向征求相关单位、个人及专家;本次征求,提出意见单位5个,提出意见个人及专家20位。编制组汇总、讨论了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收集的意见,共计127条意见,采纳意见12条;结合相关意见深入讨论,将规范名称修改为《城镇重要基础设施内涝防护规划设计规范》。
三、内容要点与特色
本《规范》共分5章和2个附录,主要内容是:1.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技术要求;5 城镇重要基础设施规划设计要点;以及附录。
技术要求部分:对内涝防治标准、雨水流量计算方法及参数、城镇设计内涝水位模拟计算方法及参数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城镇重要基础设施规划设计要点部分:对供排水、电力、燃气、热力、通信、综合管廊、城市排涝河道、城市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的内涝防护设计要求进行了规定,包括防涝标准、场地竖向高程、口部标高、重要设施布置、建筑建设模式等内容。
1 总则:明确《规范》编制目的,适用范围,新、改、扩建和既有城镇重要基础设施的建设要求,和其它现行标准的关系。
1.0.1 为落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内涝防治的工作要求,建设韧性城市,提高城镇重要基础设施应对极端降雨的能力,有效保障城市功能正常运转和人民生命安全,减少财产损失,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重要基础设施内涝防护规划设计工作。城镇重要基础设施包括电力、城市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通信、综合管廊及城市排涝河道等,其他城镇基础设施可参照执行。
1.0.3 新、改、扩建的城镇重要基础设施应按照城镇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要求建设,既有城镇重要基础设施可采取工程措施或设置防淹、抢险等非工程措施提高内涝防护能力,逐步达到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要求。
1.0.4 城镇重要基础设施内涝防护规划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引用术语和定义9处,结合本《规范》的核心内容提出术语和定义2处。
引用9处。包括设计雨型、径流系数、综合径流系数、雨水管网系统、城镇内涝、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城镇内涝防治系统、排涝除险设施、城市防涝空间。
新增2处。2.0.1 城镇重要基础设施:城市电力、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通信、综合管廊及排涝河道等具有市政基础功能的设施。
2.0.8 设计内涝水位:为保障排水防涝安全而设定的最高允许地面积水水位或蓄涝水体设计水位。
3 基本规定
明确了与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关系,落实相关专项规划要求的传导,指导项目规划设计;并提出了建设项目选址、场地竖向和重要口部高程设计的基本规定。
3.0.1 为保障城镇重要基础设施的防涝安全,应以城镇内涝防治规划为基础,明确建设项目的内涝防治规划设计要求,包括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和设计内涝水位。当河道洪水漫溢影响重要基础设施时,应明确设计洪水位以及对建设项目的防洪规划设计要求。
3.0.2 城镇重要基础设施选址时,应避让地形地势低洼、易产生内涝的地区,严禁在平原河道规划行洪断面内、山区河道行洪控制线内选址,严禁占压自然形成的山洪沟道,受山坡洪水威胁的城镇重要基础设施应建设必要的截洪沟,严禁将河道及山洪沟道人为改道后在原沟道位置建设城镇重要基础设施。
3.0.3 城镇重要基础设施设计时,应落实城镇内涝防治规划、竖向规划的有关要求,合理确定设施与周边道路、场地的竖向关系,口部竖向高程设计应满足设计内涝水位及安全超高要求,并考虑超标降雨的淹没风险。
4 技术要求
4.1 内涝防治及雨水管渠规划设计重现期
考虑区域重要性、人口密集程度以及经济发展情况等,给出了城镇范围、下穿道路、重点地区的内涝防治重现期,以及雨水管渠(含泵站)设计重现期,并强调了重要基础设施必须单独设防的要求。
4.2 雨水管渠流量计算
给出了传统雨水流量计算方法和径流系数取值,并基于在城市水文学方面的长期研究,提出了适用于流域面积2平方公里以上的多点入流计算方法和规划次暴雨流域综合平均径流系数取值表,提高了不同应用情景雨水流量计算的准确性。
4.3 设计内涝水位计算
充分考虑内涝与外洪衔接关系,城镇开发建设以及外部条件扰动等因素对设计内涝水位的影响,明确了城镇设计内涝水位的计算方法、设计工况、模拟情景和应用方法。
基于模型应用和项目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提炼,系统提出了适用于城镇设计内涝水位计算的模型应用方法及参数,包括设计雨型、产流模型、汇流模型、雨水管渠及河道的水动力模型、地表漫溢模型以及地面高程模型及相关参数取值等方面的规定。
5 城镇重要基础设施规划设计要点
5.1 一般规定
明确了重要基础设施防涝标准,洪涝风险地区和一般地区场地设计标高,以及场地内部设备基础、建筑±0及出入口,建筑窗井和通风口等孔口,室内配电、机电等设备基础高程设置等一般规定。
5.2-5.8 各专业内涝防护设计要求
充分调研分析供水、排水、电力、燃气、热力、通信、综合管廊、城市排涝河道、城市轨道交通等各专业中的重点防护设施和重点防护位置,结合相关标准规范,提出了针对性的内涝防护设计要求。
四、结语
本《规范》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内涝防治的要求,充分考虑北京的地方特点,明确了重要基础设施内涝防护工作的基本要求,明确了城镇内涝防治标准,系统总结了雨水流量计算方法及参数、城市设计内涝水位计算方法、数学模型应用方法及参数,并细化供水、排水、电力、燃气、热力、通信、综合管廊、城市排涝河道、城市轨道交通等各专业内涝防护设计要点,将有效指导重要基础设施内涝防护规划设计方案编制,提高规划设计工作的系统性和科学性。
本《规范》由北京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归口管理,发行后将加强宣传,推广在相关业务工作中的应用;评估效果,收集执行过程发现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成果转化,继续深化相关研究,丰富完善防范极端暴雨灾害应用经验,增强城市韧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