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绿色税制的要求,稳妥衔接全国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规定,广东省财政厅会同省税务局、省生态环境厅起草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附件),拟调整我省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的适用税额,现公开征求意见。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
适用税额的决定
(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绿色税制的要求,稳妥衔接全国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工作,更好地发挥环境保护税绿色调控作用,统筹考虑本省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对本省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的具体适用税额调整如下:
一、2027年1月1日起,大气污染物由每污染当量1.8元调整为每污染当量3.85元,水污染物由每污染当量2.8元调整为每污染当量4.6元。
二、2028年1月1日起,大气污染物调整为每污染当量5.9元,水污染物调整为每污染当量6.4元。
三、2029年1月1日起,大气污染物调整为每污染当量7.95元,水污染物调整每污染当量为8.2元。
四、2030年1月1日起,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均调整为每污染当量10元。
五、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以及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相关规定执行。
六、本决定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同时废止。
2026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