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城市公共供水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住建委、市质监局昨天发布相关通告称,凡违反我市相关规定,构成违法犯罪的单位或个人,将严格依法处理。
《通告》对盗窃水量的认定作出了规定。凡盗窃水量有计量依据的,按查证的实际盗窃水量认定;盗窃水量无法直接确定的,以认定的盗窃用水管道口径流量乘以盗窃用水天数、再乘以日盗窃用水时间计算盗窃水量。
关于盗窃用水金额的认定,《通告》规定,盗窃用水金额,按认定的盗窃水量乘以盗窃用水实际用途所对应的法定水价确定。
盗窃城市公共供水后予以转售,转售价格高于法定水价的,盗窃用水金额按转售价格计算;转售价格低于法定水价的,按法定水价计算。
据介绍,多次盗窃城市公共供水构成犯罪的,累计盗窃数额。教唆他人盗窃城市公共供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教唆者的刑事责任。
南京发布相关《通告》严惩盗窃公共供水
时间:2013-02-28 来源:南京日报作者:许震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