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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 可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1-19  浏览次数:100
核心提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 可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中国给水排水2022年中国城镇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与应用高级研讨会(第十三届)邀请函暨征稿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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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何宝国)省物价局消息,我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公益性管线入廊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意见》提出,建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各入廊管线单位应向管廊建设运营单位支付管廊有偿使用费用,收费标准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有偿使用费标准及付费方式、计费周期等事项。供需双方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所在城市(县)政府通过开展成本调查、专家论证、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形式,为供需双方提供参考依据。

  收费的同时,也要扶持公益事业。企业及各类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对城市市政路灯系统、公共安防监控通信系统等公益性管线入廊,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公益性文化企业的有线电视网入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可实行适当优惠,并由政府予以适当补偿。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不能通过收费弥补成本的,由各市(县)政府视情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等市政管线的公共隧道。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可有效解决“马路拉链”“空中蛛网”等问题,而且对保障城市安全、提升城市功能、改善城市面貌等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我省《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2016年开始,太原市率先开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其他设市城市逐步推进。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

 

2016-01-19   
来源:太原晚报 



力争到2020年,云南省开工建设约900公里的地下综合管廊
地下综合管廊将有偿使用 可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去年5月,建设中飞虎大道地下管网工程

 

  ■ 都市时报记者 许孟婕

  今年,云南将继续推动昆明市、曲靖市、保山市和滇中新区等在建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并争取尽早实现运营,另外同步制定省级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标准规范,为推进全省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提供技术指导。这是云南省政府最新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实施意见中作出的要求,意见还强调,各地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城市地下管线,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须报所在地城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交通流量大

  要优先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意见指出,综合考虑全省城市人口规模和经济发展水平,2016年至2017年将重点在玉溪市、楚雄州、红河州、大理州、丽江市等州市启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鼓励其他州市结合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等工作也开展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明年到2020年,全省各州市政府所在地和有条件的县城,须全面启动实施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力争到2020年,全省开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900公里左右,建成一批具有先进水平的地下综合管廊并投入运营,反复开挖地面的“马路拉链”问题将明显改善。

  按照意见的规定,各地首先要组织编制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明确2016年至2020年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到今年年底,完成县城以上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编制工作。

  其次,各地要根据所在区域现状、规划资料及管线需求信息,通过系统评估道路等级、道路维护频率、管线种类和数量、管线密度和可靠性要求、周边重大工程建设等内容,合理确定建设区域。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要高起点、高标准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或缆线沟;老城区要结合旧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工程,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在交通流量大、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道路、重要公共空间、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要优先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目前尚不具备建设条件的,要为地下综合管廊预留规划通道。

  道路建成后

  5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地下管线

  原则上,相互有干扰的管线要分别设在地下综合管廊的不同空间,并配套建设消防、通风、照明、排水、标识、智能管理等附属设施,提高智能化管理水平,降低运营成本。对已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区域内的所有管线必须入廊,不得再另行安排管廊以外的位置进行建设,既有管线要逐步迁移至地下综合管廊。在地下综合管廊以外位置新建管线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施工许可、掘路许可审批。

  另外,各地要把城市道路和地下综合管廊联动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建设计划,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和道路的建设时序,及时将年度道路建设、改造计划告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管线单位,制定各专业管线年度建设方案,与城市道路建设同步实施,一次敷设到位,未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原则上不得施工。同时,严格控制道路挖掘,除因管线应急抢修外,施工掘路至少提前30日向社会公布。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城市地下管线,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报所在地城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还值得注意的是,意见指出,各地应建立健全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制度。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包括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收费标准原则上由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协商确定。对暂不具备协商定价条件的,有偿使用费标准可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无收益来源的城市公益性管线进入管廊的,有关收费标准可适当给予优惠。对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初期不能通过收费弥补成本的,各级政府视情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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