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站升级后水质反而超标 两公司公堂互诉两审双双败诉
多年来,青岛某皮毛有限公司委托青岛一家生物环保公司对厂内的污水处理站进行运营管理。为确保出水水质达标,该生物环保公司又受托对污水处理站进行了升级改造,然而改造后的出水水质未达到环保要求,双方矛盾由此产生,一方认为改造工程已完工,该皮毛有限公司应支付工程款51.3万元;而另一方则认为,公司已就该改造工程支付了60%的工程款36.6万元,现水质未达标,该生物环保公司应返还全部款项。双方僵持不下并引发公堂互诉,案经两审,原被告的诉求被双双驳回。
原被告公堂互诉一审均遭败诉
2012年3月15日,该皮毛有限公司将污水处理站的运营管理委托给该生物环保公司,双方签订了《污水处理委托协议》,约定该生物环保公司确保处理后的污水排放达到国家环保标准要求。该《协议》为期3年,自2012年3月9日起至2015年3月8日止,若双方在《协议》到期无任何一方提出异议,则《协议》有效期自动顺延。
两年后,为确保水质达标,该污水处理站面临一次较大的升级改造,为此,该生物环保公司制定了具体改造方案,经与该皮毛有限公司多次协商,2014年8月1日,两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该生物环保公司对该皮毛有限公司的污水处理站进行升级改造,总工期30天,工程总价61万元。《合同》约定,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天内,该皮毛有限公司支付总价款的30%共13.8万元;主要设备材料进场后,该皮毛有限公司再支付总价款的30%共13.8万元;待改造工程完工,设备投入正常使用后,该皮毛有限公司支付总价款的35%;余额5%作为质保金,一年后再予支付。《合同》还约定,在改造工程完工,设备、系统进入正常运行并且出水水质达标后,由该皮毛有限公司进行工程验收,同时委托环保部门监测,达标后视为工程竣工。
后该皮毛有限公司分别于2014年8月5日和同年12月27日支付工程款13.8万元,两次共计36.6万元。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该生物环保公司对污水处理站的设备进行了部分更新,陆续购置了叠螺式压滤机、罗茨风机、护套线、管材等产品,并请来另一家环境工程公司对污水处理站合同外的工程进行了改造。然而,污水处理站的这次升级改造不仅未使出水水质变得更好,反而让两公司发生了矛盾并不断升级。2014年9月12日,环保部门调查发现该皮毛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存在不正常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致使排放的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违法行为,并于次月28日对该皮毛有限公司作出了罚款3万元的决定。该皮毛有限公司如数交纳了罚款。
2015年1月1日至同年6月11日期间,该皮毛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接受环保部门的多次检测,结果为废水氨氮指标数据超出规定标准值。根据环保物联网云计算应用平台数据,该皮毛有限公司在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6月15日期间,废水氨氮指标超出规定标准值。
为了让污水处理站尽快恢复正常运转,该皮毛有限公司多次找到该生物环保公司协商,未能达成共识。2015年5月31日和同年6月6日,该皮毛有限公司两次向该生物环保公司发出催告书,要求该生物环保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污水处理设施改造,达到相关规定标准。如逾期未完成,该皮毛有限公司将解除双方的承包合同并要求该生物环保公司赔偿损失。
两份催告书发出后,该生物环保公司仍无动于衷,该皮毛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再次向该生物环保公司发出通知书称,鉴定两次催告后该生物环保公司仍不履行义务,该皮毛有限公司通知该生物环保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解除双方的污水处理运营合同关系、赔偿该皮毛有限公司损失、立即办理交接。
双方就此僵持不下,不久后,该生物环保公司以拖欠工程欠款为由,将该皮毛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皮毛有限公司支付欠款51.3万。该皮毛有限公司同时提出反诉称,该生物环保公司改造后的污水处理站出水水质并未达标,已构成违约,应返还工程款36.6万元并承担损失。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在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明确约定了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该生物环保公司未提交合同中约定工程竣工验收所需的检测报告,也未证明书面通知了该皮毛有限公司进行改造工程的验收,故该生物环保公司所提交证据不能证明污水改造工程达到了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条件。
该皮毛有限公司按合同支付了60%的工程款,剩余工程款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是待改造工程完工,设备投入正常使用后支付总价款的35%,余额5%作为质保金,一年后再予支付。虽该生物环保公司称污水站已经稳定运行,但从该皮毛有限公司的污水排水指标看,污水排放均有超过规定指标的情况,故在污水改造工程未进行验收、设备不能确定是否投入正常使用的情况下,该生物环保公司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设备款的条件未成就,故对该生物环保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该生物环保公司依合同对污水处理站进行了升级改造,该皮毛有限公司也依约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但在污水改造工程未进行验收情况下,不能确定该皮毛有限公司已付工程款是否应当返还,故对该皮毛有限公司主张该生物环保公司返还已支付工程款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生物环保公司和该皮毛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双双驳回。
不服判决双双上诉两公司两败俱伤
一审宣判后,该生物环保公司和该皮毛有限公司均表示不服并双双提起上诉。
“按照合同约定,我公司于2014年11月19日完成污水处理改造工程,且已依约通知该皮毛有限公司进行验收,并向其提交《污水站改造工程问题汇总报告》,应视为污水处理改造工程已经竣工验收,该皮毛有限公司无权再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该生物环保公司上诉称,之所以环保部门出具的数据中部分日期的污水处理数据超标,是由于该皮毛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的进水COD(化学需氧量)超标所致,该生物环保公司工作人员为此曾多次发送邮件提醒该皮毛有限公司控制原水水质。根据双方《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对“原水水质”的要求,只有在污水处理站的进水水质达标的前提下,该生物环保公司才保证出水水质达标。另外,双方运营管理委托协议于2015年3月8日到期后未续签,自2015年3月9日起该生物环保公司不再为该皮毛有限公司提供污水处理站的运营管理服务,故2015年4月11日到同年6月6日期间出现废水超标的情况与该生物环保公司无关。此外,污水处理站更换的新设备已安装投入使用,该皮毛有限公司应将设备款及安装工程款支付给该生物环保公司。
对此,该皮毛有限公司并不认可,上诉称,虽然双方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明确约定了竣工验收条件,但由于该生物环保公司并未将升级改造工程完工,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竣工条件,污水处理后的出水水质并未达标,且未书面通知该皮毛有限公司进行验收,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该皮毛有限公司发出三次书面通知并最终解除双方设备安装改造合同。因此,该生物环保公司应将收到的工程款36.6万元全部返还给该皮毛有限公司,并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
关于该生物环保公司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法院认为,首先,该生物环保公司应举证证明其请求符合合同约定的“改造工程完成,设备投入正常使用”的付款条件。因该生物环保公司举证不能,且环保部门监测的废水排放数据显示,在该生物环保公司主张的完工日之后污水处理站排放的废水水质仍不符合环保要求及合同约定,故应认定该生物环保公司不能证明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成就。因此,一审对该生物环保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该生物环保公司上诉称污水超标系因原水水质超标以及该皮毛有限公司自行管理不善所致,因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纳。
其次,根据双方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及对合同工程总造价的约定,叠氏污泥脱水机、罗茨风机的采购及安装费用均包括在固定价款61万元之内。在此情况下,该生物环保公司主张该皮毛有限公司应支付该设备款及安装工程款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该皮毛有限公司要求返还已付工程款的反诉请求,法院认为,虽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生物环保公司已将污水处理改造工程竣工交付,但可以证明该生物环保公司已经依约进行了相应工程的施工,该皮毛有限公司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工程款36.6万元,应视为其对该生物环保公司相应履约行为的认可。因此,该皮毛有限公司在双方发生纠纷后反诉请求该生物环保公司返还上述已付工程款36.6万元,既无合同依据,也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一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故该皮毛有限公司上诉称该生物环保公司应返还工程款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 林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