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3 排水体制
3.5 排水管渠
3.6 排水系统的安全性
3.1 一般规定
3.1.1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确定规划目标与原则,划定城市排水规划范围,确定排水体制、排水分区和排水系统布局,预测城市排水量,确定排水设施的规模与用地、雨水滞蓄空间用地、初期雨水与污水处理程度、污水再生利用和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处理处置要求。
3.1.2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期限宜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近、远期结合,并兼顾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
3.1.3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与城市道路、竖向、防洪、河湖水系、给水、绿地系统、环境保护、管线综合、综合管廊、地下空间等规划相协调。
3.1.4 城市建设应根据气候条件、降雨特点、下垫面情况等,因地制宜地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削减雨水径流、控制径流污染、调节径流峰值、提高雨水利用率、降低内涝风险。
3.1.1 本条是关于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主要内容的规定。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内容是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并结合城市排水工程技术特点确定的。在确定排水体制、进行排水系统布局时,应结合城市蓄滞洪区用地、生态空间布局拟定城市排水方案,确定雨、污水排除与综合利用方式,提出对旧城原排水设施的利用与改造方案和在规划期限内排水设施的建设要求。提出对初期雨水、污水处理厂污泥、再生水利用的内容要求。在确定污水排放标准时,应从污水受纳体的水环境安全着眼,既符合近期的要求,又要不影响远期的发展。
3.1.2 本条说明规划期限确定的原则。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规划期限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相一致的同时,应考虑雨水或污水系统的自身特点。一般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为20年,城市建设需要多个规划期才能逐步完善。而城市排水工程是系统工程,主要设施埋于地下,靠重力流排水,且排水管道的使用年限一般大于50年。因此,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具有较长的时效,以满足城市不同发展阶段的需要。本条明确规定了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不仅要重视近期建设规划,而且还应考虑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为城市远景发展留有余地,并应注意城市排水系统的系统性。
污水工程规划要为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近、远期结合创造条件。雨水工程规划要考虑城市发展、变化的需要,结合城市生态安全格局构建,按远景预留行泄通道和城市防涝调蓄设施的用地。城市排水出口与受纳体的确定都不应影响下游城市或远景规划城市的建设和发展。
3.1.3 本条是关于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与其他相关规划协调的规定。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外,还应与其他各项专业规划协调一致,如: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与道路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的竖向衔接;排水工程规划的污水量、污水处理程度和受纳水体及污水出口应与给水工程规划的用水量、再生水的水质、水量和水源地及其保护区相协调;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管线应与综合管廊规划相协调;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受纳水体与城市水系规划、城市防洪规划相关,应与规划水系的功能和防洪的设计水位相协调,并符合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的水环境功能区划及环境保护要求和规定。
3.1.4 本条是关于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源头减排的规定。
低影响开发(Low Impact Development,LID)是一种在开发过程中尽最大努力保留自然要素、生物多样性和水文状态,对自然环境影响最小化的土地利用和开发模式,其运用经过设计的小规模水文控制措施,通过在源头对径流进行渗透、过滤、存储、蒸发和滞留,来重现流域开发前的水文机制。
大气和地表中的污染物通过降雨和地表径流冲刷,形成径流污染,排入受纳水体,是城市河湖水系遭受污染的重要原因。低影响开发强调利用场地的自然特征来保护水环境质量,有利于控制城市径流污染和提高雨水利用程度,对于降低城市内涝风险也有一定的帮助。但是,在强降雨的降雨强度达到峰值时,源头减排系统所依赖的渗透、存储、蒸发和滞留能力往往也已经基本饱和。因此,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对于内涝风险的降低作用是有限的。确定城市内涝应对策略时,应注意避免过于强调甚至是依赖这一措施。
3.2 排水范围3.1.2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期限宜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近、远期结合,并兼顾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
3.1.3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与城市道路、竖向、防洪、河湖水系、给水、绿地系统、环境保护、管线综合、综合管廊、地下空间等规划相协调。
3.1.4 城市建设应根据气候条件、降雨特点、下垫面情况等,因地制宜地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削减雨水径流、控制径流污染、调节径流峰值、提高雨水利用率、降低内涝风险。
条文说明
3.1.1 本条是关于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主要内容的规定。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内容是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并结合城市排水工程技术特点确定的。在确定排水体制、进行排水系统布局时,应结合城市蓄滞洪区用地、生态空间布局拟定城市排水方案,确定雨、污水排除与综合利用方式,提出对旧城原排水设施的利用与改造方案和在规划期限内排水设施的建设要求。提出对初期雨水、污水处理厂污泥、再生水利用的内容要求。在确定污水排放标准时,应从污水受纳体的水环境安全着眼,既符合近期的要求,又要不影响远期的发展。
3.1.2 本条说明规划期限确定的原则。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规划期限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相一致的同时,应考虑雨水或污水系统的自身特点。一般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为20年,城市建设需要多个规划期才能逐步完善。而城市排水工程是系统工程,主要设施埋于地下,靠重力流排水,且排水管道的使用年限一般大于50年。因此,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具有较长的时效,以满足城市不同发展阶段的需要。本条明确规定了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不仅要重视近期建设规划,而且还应考虑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为城市远景发展留有余地,并应注意城市排水系统的系统性。
污水工程规划要为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近、远期结合创造条件。雨水工程规划要考虑城市发展、变化的需要,结合城市生态安全格局构建,按远景预留行泄通道和城市防涝调蓄设施的用地。城市排水出口与受纳体的确定都不应影响下游城市或远景规划城市的建设和发展。
3.1.3 本条是关于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与其他相关规划协调的规定。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外,还应与其他各项专业规划协调一致,如: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与道路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的竖向衔接;排水工程规划的污水量、污水处理程度和受纳水体及污水出口应与给水工程规划的用水量、再生水的水质、水量和水源地及其保护区相协调;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管线应与综合管廊规划相协调;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受纳水体与城市水系规划、城市防洪规划相关,应与规划水系的功能和防洪的设计水位相协调,并符合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的水环境功能区划及环境保护要求和规定。
3.1.4 本条是关于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源头减排的规定。
低影响开发(Low Impact Development,LID)是一种在开发过程中尽最大努力保留自然要素、生物多样性和水文状态,对自然环境影响最小化的土地利用和开发模式,其运用经过设计的小规模水文控制措施,通过在源头对径流进行渗透、过滤、存储、蒸发和滞留,来重现流域开发前的水文机制。
大气和地表中的污染物通过降雨和地表径流冲刷,形成径流污染,排入受纳水体,是城市河湖水系遭受污染的重要原因。低影响开发强调利用场地的自然特征来保护水环境质量,有利于控制城市径流污染和提高雨水利用程度,对于降低城市内涝风险也有一定的帮助。但是,在强降雨的降雨强度达到峰值时,源头减排系统所依赖的渗透、存储、蒸发和滞留能力往往也已经基本饱和。因此,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对于内涝风险的降低作用是有限的。确定城市内涝应对策略时,应注意避免过于强调甚至是依赖这一措施。
3.2 排水范围
3.2.1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应与相应层次的城市规划范围一致。
3.2.2 城市雨水系统的服务范围,除规划范围外,还应包括其上游汇流区域。
3.2.3 城市污水系统的服务范围,除规划范围外,还应兼顾距离污水处理厂较近、地形地势允许的相邻地区,包括乡村或独立居民点。
3.2.2、3.2.3 条款是对排水工程规划中区域协调的一般规定。
当城市污水处理厂或雨、污水排出口设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时,应将污水处理厂或雨、污水排出口及其连接的排水管渠纳入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涉及邻近城市时,应进行协调,统一规划。
保护城市环境、防治水体污染应从全流域着手。规划城市水体上游的污水应就地处理达标排放,如无此条件,在允许的情况下可接入规划城市进行统一处理。规划城市产生的污水应处理达标后排入水体,但不应影响水体下游的现有城市或远景规划城市的建设和发展,排水工程规划应促进全流域的系统治理和可持续发展。
3.2.2 城市雨水系统的服务范围,除规划范围外,还应包括其上游汇流区域。
3.2.3 城市污水系统的服务范围,除规划范围外,还应兼顾距离污水处理厂较近、地形地势允许的相邻地区,包括乡村或独立居民点。
条文说明
3.2.2、3.2.3 条款是对排水工程规划中区域协调的一般规定。
当城市污水处理厂或雨、污水排出口设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时,应将污水处理厂或雨、污水排出口及其连接的排水管渠纳入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涉及邻近城市时,应进行协调,统一规划。
保护城市环境、防治水体污染应从全流域着手。规划城市水体上游的污水应就地处理达标排放,如无此条件,在允许的情况下可接入规划城市进行统一处理。规划城市产生的污水应处理达标后排入水体,但不应影响水体下游的现有城市或远景规划城市的建设和发展,排水工程规划应促进全流域的系统治理和可持续发展。
3.3 排水体制
3.3 排水体制
3.3.1 城市排水体制应根据城市环境保护要求、当地自然条件(地理位置、地形及气候)、受纳水体条件和原有排水设施情况,经综合分析比较后确定。同一城市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体制。
3.3.2 除干旱地区外,城市新建地区和旧城改造地区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合流制地区可采用截流式合流制排水体制。
3.3.2 本条规定排水体制选择的原则。
我国地域广阔,气候分区差异大,应因地制宜地选择排水体制。鉴于我国目前的城市水环境状况,排水体制宜采用雨污分流。因此,本条规定除降雨量少的干旱地区(降雨量年均200mm以下的地区)外,城市新建和旧城改造地区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考虑到部分城市旧城区已采用合流制,暂不具备分流制改造条件,因此,提出在不具备分流制改造条件的地区可采用截流式合流制,但应采用调蓄和处理相结合的措施,以尽可能减少合流制溢流污染。在混接问题严重的地区或对环境质量要求高的城市,对已经采用雨污分流的已建城区可通过技术经济比较采用截流式分流制排水体制,可将旱季雨水管道的错接污水和雨季的初期雨水均送至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以适应现代城市发展的更高要求。即在城镇区域内部采用分流制为主的基础上,对晴天有污水排入城镇水体的雨水排出口,沿城镇水体两岸布设截污干管系统,在其排入点进行末端截污;条件良好地区,可利用截污干管系统截流初期雨水;但非干旱地区不允许新建区域采用合流制。
3.4 排水受纳水体3.3.2 除干旱地区外,城市新建地区和旧城改造地区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合流制地区可采用截流式合流制排水体制。
条文说明
3.3.2 本条规定排水体制选择的原则。
我国地域广阔,气候分区差异大,应因地制宜地选择排水体制。鉴于我国目前的城市水环境状况,排水体制宜采用雨污分流。因此,本条规定除降雨量少的干旱地区(降雨量年均200mm以下的地区)外,城市新建和旧城改造地区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考虑到部分城市旧城区已采用合流制,暂不具备分流制改造条件,因此,提出在不具备分流制改造条件的地区可采用截流式合流制,但应采用调蓄和处理相结合的措施,以尽可能减少合流制溢流污染。在混接问题严重的地区或对环境质量要求高的城市,对已经采用雨污分流的已建城区可通过技术经济比较采用截流式分流制排水体制,可将旱季雨水管道的错接污水和雨季的初期雨水均送至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以适应现代城市发展的更高要求。即在城镇区域内部采用分流制为主的基础上,对晴天有污水排入城镇水体的雨水排出口,沿城镇水体两岸布设截污干管系统,在其排入点进行末端截污;条件良好地区,可利用截污干管系统截流初期雨水;但非干旱地区不允许新建区域采用合流制。
3.4 排水受纳水体
3.4.1 城市排水受纳水体应有足够的容量和排泄能力,其环境容量应能保证水体的环境保护要求。
3.4.2 城市排水受纳水体应根据城市的自然条件、环境保护要求、用地布局,统筹兼顾上下游城市需求,经综合分析比较后确定。
3.4.1 本条规定了城市排水受纳体应符合的基本条件。
明确了城市雨水和达标排放的污水排入受纳水体的条件是必须满足受纳水体的环境容量和排泄能力。沿海、沿江城市,污水选择深海排放或排江时,必须经技术经济比较论证及环境影响评价(包括生物影响评价),并对污水水质、水体功能、水环境容量和水文水动力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后合理确定。污水排放前应根据环境评价的要求进行处理,排入受纳水体的污水处理厂出厂水水质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排放标准。湿地、坑、塘、淀、洼等水体因容量有限,需要进行科学地分析论证。
3.4.2 城市排水受纳水体应根据城市的自然条件、环境保护要求、用地布局,统筹兼顾上下游城市需求,经综合分析比较后确定。
条文说明
3.4.1 本条规定了城市排水受纳体应符合的基本条件。
明确了城市雨水和达标排放的污水排入受纳水体的条件是必须满足受纳水体的环境容量和排泄能力。沿海、沿江城市,污水选择深海排放或排江时,必须经技术经济比较论证及环境影响评价(包括生物影响评价),并对污水水质、水体功能、水环境容量和水文水动力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后合理确定。污水排放前应根据环境评价的要求进行处理,排入受纳水体的污水处理厂出厂水水质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排放标准。湿地、坑、塘、淀、洼等水体因容量有限,需要进行科学地分析论证。
3.5 排水管渠
3.5 排水管渠
3.5.1 排水管渠应以重力流为主,宜顺坡敷设。当受条件限制无法采用重力流或重力流不经济时,排水管道可采用压力流。
3.5.2 城市污水收集、输送应采用管道或暗渠,严禁采用明渠。
3.5.3 排水管渠应布置在便于雨、污水汇集的慢车道或人行道下,不宜穿越河道、铁路、高速公路等。截流干管宜沿河流岸线走向布置。道路红线宽度大于40m时,排水管渠宜沿道路双侧布置。
3.5.4 规划有综合管廊的路段,排水管渠宜结合综合管廊统一布置。
3.5.5 排水管渠断面尺寸应按设计流量确定。
3.5.6 排水管渠出水口内顶高程宜高于受纳水体的多年平均水位。有条件时宜高于设计防洪(潮)水位。
污水成分复杂,有恶臭气味,含有大量病原微生物。合流制管渠输送的是雨污混合水,旱季则输送的全部是污水。污水及合流污水通过明渠收集输送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因此严禁采用明渠的形式收集。
污水管渠及合流制管渠形式直接关系到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因而将本条作为强制性条文。
3.5.3 本条规定排水管渠及截流干管的布置原则。
截流干管在河流和水体附近布置,是为了便于截流、溢流或就地处理排放。道路红线宽度超过40m时,排水管渠宜沿道路双侧布置。当仅有单侧用户时,污水管渠应布置在收水侧。当道路下布置综合管廊时,雨、污水管道应根据实际条件考虑管道入廊的可能性,不能直接入廊的雨、污水管道,应结合综合管廊的位置协调管道之间的竖向标高及支管标高。
3.5.4 本条是关于排水管渠与综合管廊关系的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61号文要求各地建设地下管廊,集约优化利用地下空间,解决马路拉链问题,提升抗灾防灾能力,新建区域要求管道入廊。排水管渠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它又有重力流排水的明显特征,结合综合管廊布局统一规划设计排水管渠是城市建设的新命题,因此,本条提出对规划有综合管廊的路段宜结合管廊布局合理布置排水管渠,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利用大断面雨水管渠上部空间布置再生水、供水、通信等管线,因地制宜地做好支管及交叉管线的衔接。
3.5.5 本条规定城市排水管渠断面尺寸确定的原则。
城市污水管渠建设因其特殊性,管渠的使用周期较长,因此不宜按近期建设,以避免重复建设改造对城市道路交通的影响。因此,确定污水管渠断面尺寸时,设计流量应采用远期最高日最高时污水量。
确定截流初期雨水的污水管渠断面尺寸时,设计流量为远期最高日最高时污水量与截流雨水量之和。
3.5.6 本条是对排水管渠出水口高程的规定。
本规范提出排水管渠出水口内顶高程的要求,主要目的是要保证水的顺利排出。出水口高程的设计要兼顾南北方城市的不同特点,对于高差较小的城市允许淹没出流。出水口的设置应同时考虑城市的景观、工程地质等因素。
3.5.2 城市污水收集、输送应采用管道或暗渠,严禁采用明渠。
3.5.3 排水管渠应布置在便于雨、污水汇集的慢车道或人行道下,不宜穿越河道、铁路、高速公路等。截流干管宜沿河流岸线走向布置。道路红线宽度大于40m时,排水管渠宜沿道路双侧布置。
3.5.4 规划有综合管廊的路段,排水管渠宜结合综合管廊统一布置。
3.5.5 排水管渠断面尺寸应按设计流量确定。
3.5.6 排水管渠出水口内顶高程宜高于受纳水体的多年平均水位。有条件时宜高于设计防洪(潮)水位。
条文说明
3.5.2 本条是关于污水管渠及合流制管渠形式的规定。污水成分复杂,有恶臭气味,含有大量病原微生物。合流制管渠输送的是雨污混合水,旱季则输送的全部是污水。污水及合流污水通过明渠收集输送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因此严禁采用明渠的形式收集。
污水管渠及合流制管渠形式直接关系到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因而将本条作为强制性条文。
3.5.3 本条规定排水管渠及截流干管的布置原则。
截流干管在河流和水体附近布置,是为了便于截流、溢流或就地处理排放。道路红线宽度超过40m时,排水管渠宜沿道路双侧布置。当仅有单侧用户时,污水管渠应布置在收水侧。当道路下布置综合管廊时,雨、污水管道应根据实际条件考虑管道入廊的可能性,不能直接入廊的雨、污水管道,应结合综合管廊的位置协调管道之间的竖向标高及支管标高。
3.5.4 本条是关于排水管渠与综合管廊关系的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61号文要求各地建设地下管廊,集约优化利用地下空间,解决马路拉链问题,提升抗灾防灾能力,新建区域要求管道入廊。排水管渠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它又有重力流排水的明显特征,结合综合管廊布局统一规划设计排水管渠是城市建设的新命题,因此,本条提出对规划有综合管廊的路段宜结合管廊布局合理布置排水管渠,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利用大断面雨水管渠上部空间布置再生水、供水、通信等管线,因地制宜地做好支管及交叉管线的衔接。
3.5.5 本条规定城市排水管渠断面尺寸确定的原则。
城市污水管渠建设因其特殊性,管渠的使用周期较长,因此不宜按近期建设,以避免重复建设改造对城市道路交通的影响。因此,确定污水管渠断面尺寸时,设计流量应采用远期最高日最高时污水量。
确定截流初期雨水的污水管渠断面尺寸时,设计流量为远期最高日最高时污水量与截流雨水量之和。
3.5.6 本条是对排水管渠出水口高程的规定。
本规范提出排水管渠出水口内顶高程的要求,主要目的是要保证水的顺利排出。出水口高程的设计要兼顾南北方城市的不同特点,对于高差较小的城市允许淹没出流。出水口的设置应同时考虑城市的景观、工程地质等因素。
3.6 排水系统的安全性
3.6 排水系统的安全性
3.6.1 排水工程中的厂站不应设置在不良地质地段和洪水淹没区。确需在不良地质地段和洪水淹没区设置时,应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3.6.2 排水工程中厂站的抗震和防洪设防标准不应低于所在城市相应的设防标准。
3.6.3 排水管渠出水口应根据受纳水体顶托发生的概率、地区重要性和积水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设置防止倒灌设施或排水泵站。
3.6.4 雨水管道系统之间或合流管道系统之间可根据需要设置连通管,合流制管道不得直接接入雨水管道系统,雨水管道接入合流制管道时,应设置防止倒灌设施。
3.6.5 排水管渠系统中,在排水泵站和倒虹管前,应设置事故排出口。
3.6.1 本条是排水工程中厂、站选址的规定。
城市排水工程是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在选择用地时必须注意地质条件和洪水淹没或排水困难的问题,尽量避开易出现问题的区域,实在无法避开的应采用可靠的防护措施,保证排水设施在安全条件下正常使用。
3.6.4 本条是关于雨水管道系统与合流管道系统之间连接的规定。
由于雨水管道系统的汇水面积、集水时间均不相同,峰值流量不会同时发生。为充分发挥各系统的排水能力,本条规定可在两个系统间的关键节点设置连通管,互相调剂水量,提高地区整体雨水排除能力。为了防止合流污水进入雨水管道直排水体,合流制管道不应直接接入雨水管道系统,合流管道系统的溢流管与雨水管道系统之间可根据需要设置连通管。
3.6.2 排水工程中厂站的抗震和防洪设防标准不应低于所在城市相应的设防标准。
3.6.3 排水管渠出水口应根据受纳水体顶托发生的概率、地区重要性和积水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设置防止倒灌设施或排水泵站。
3.6.4 雨水管道系统之间或合流管道系统之间可根据需要设置连通管,合流制管道不得直接接入雨水管道系统,雨水管道接入合流制管道时,应设置防止倒灌设施。
3.6.5 排水管渠系统中,在排水泵站和倒虹管前,应设置事故排出口。
条文说明
3.6.1 本条是排水工程中厂、站选址的规定。
城市排水工程是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在选择用地时必须注意地质条件和洪水淹没或排水困难的问题,尽量避开易出现问题的区域,实在无法避开的应采用可靠的防护措施,保证排水设施在安全条件下正常使用。
3.6.4 本条是关于雨水管道系统与合流管道系统之间连接的规定。
由于雨水管道系统的汇水面积、集水时间均不相同,峰值流量不会同时发生。为充分发挥各系统的排水能力,本条规定可在两个系统间的关键节点设置连通管,互相调剂水量,提高地区整体雨水排除能力。为了防止合流污水进入雨水管道直排水体,合流制管道不应直接接入雨水管道系统,合流管道系统的溢流管与雨水管道系统之间可根据需要设置连通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