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解除特许经营协议,也不可“任性”!
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公号, 作者:赵阿宝
原文标题:“住建局拟解除桑德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协议,桑德污水经营权纠纷+1”
编者按:3月3日,江苏泗阳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举行拟解除特许经营权协议听证会的公告》,公告称,泗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拟解除与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桑德泗阳水务有限公司的负责经营的王集镇、李口镇、新袁镇等 14个乡镇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协议,取消特许经营权。3月10日,发布第2次听证会公告,确定听证代表,3月17日(即今天)上午在泗阳县司法局听证。
政府拟解除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协议的主要理由为: 部分污水处理厂 出水质量长期超标且未有效整改、 污水处理能力严重不足,设施设备老化落后、出水质量持续超标。案涉特许经营权企业也涉及其他 因政府重复授权导致的特许经营行政诉纠纷,本文作者详细介绍了纠纷的背景和过程。
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与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虽在付费机制、双方的权利义务方面的区别,但政府方解除特许经营协议的理由通常较为相似,比如特许经营权企业严重违约或基于公共利益等原因解除。
但政府方提前解除特许经营协议不可“肆意妄为”,需符合法定条件和约定条件,政府方还需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且程序合法,各个要件均不可少;行政优益权的行使有其严格的限定条件。对于特许经营权企业而言,除了依法依约履行协议,面对政府提前解除、临时接管,需积极应对,在各个阶段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权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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