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厂4人被抓!
2024年7月10日,昌江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务服务中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省生态环境厅检查组对某镇某集团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污水处理厂正在运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厂区超泄排放池(应急池)未经处理的污水通过移动式潜水泵将污水通过塑料软管抽至PVC管和地埋式的PE热熔管汇入排污管道向厂外的卡叉沟直接排放。经采样监测,结果显示,排放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污染因子均超过排污许可浓度限值。昌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集团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通过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立案调查。
查处情况:某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进行裁量,昌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4年10月10日对该集团有限公司处罚款22.1万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昌江县公安局对4名责任人分别给予行政拘留。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认为“暗管偷排”是指企业或个人为逃避监管,通过隐蔽方式设置排污管道,并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具体可归纳如下:
一、在客观上,具有通过暗管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公治〔2014〕853号,以下简称《移送拘留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具体而言:
何为“暗管”?
根据《移送拘留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由此,在认定“暗管”时,应作广义理解,而不应局限于“埋入地下”或者“暗藏”的排污管道,也包括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或其他未经依法申报的管道。
何为“法定排污口”?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的排污口即为法定排污口,法定排污口一般会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排污许可文件中注明。
二、在主观上,具有逃避监管的故意
“暗管偷排”应以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逃避监管的故意”为构成要件。
首先,从现有规定来看,《移送拘留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设置暗管是为了“达到规避监管目的”。由此,在认定暗管时,行为人在主观上须具有规避监管的目的。
针对上述规定,公安部治安管理局组织编写的《〈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理解与适用》指出:“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是获取真实排污情况、采集排污数据的基本手段……。利用非法排污设施故意逃避监管,造成环境被不知来源的污染物破坏,是环境保护的重大隐患。”意即“暗管偷排”的成立以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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