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安水务: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公告日期 2013-12-27
证券代码:300262 证券简称:巴安水务 公告编号:2013-067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事项简述:上海市青浦区水务局(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以下简
称“青浦区水务局”)近日与上海巴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
司的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签署了《青浦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干化
工程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以下简称“特许协议”)。青浦区水务局确定巴安环保为青
浦区污水处理厂污泥干化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维护的承担人,具体从事青浦区
污水处理厂污泥干化项目相关特许经营许可业务。本公告所述事项为该项特许经营
协议签署具体内容。
2、特许经营协议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本特许经营协议所属污水处理
厂污泥干化处理项目尚需要经过项目前期报批及立项等行政审批手续,目前尚未确
定具体的开工建设时间;并且由于特许经营协议的履约需要较长的期限,在协议履
行过程中,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协议双方情况的变化都将影响协议的履行,公司
特作相关风险提示。
3、特许经营协议履行对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本公告所述特许经营协议签署
后,尚需进行项目前期的报批及立项相关手续,本项协议执行对公司 2013 年度经营
业绩不会构成重大影响。
4、特许经营协议涉及的后续事项:本公告所述特许经营协议涉及的具体业务
将由巴安环保(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10 月 21 日召开的第二届第六
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在青浦区依法注册成立的全资子公司)负责实施,同时公司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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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后续信息
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关注该项目的后续进展情况。
上海市青浦区水务局(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以下简称“青浦区水务
局”)近日与上海巴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以下简称“项目公司”)签署了《青浦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干化工程项目特许经营
协议》(以下简称“特许协议”)。协议约定由项目公司设计、融资、建设、运营并最
终移交一座规模为 200 吨/日的污泥干化厂,特许经营期限为 30 年(不含建设期)。
公司已于 2013 年 11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收到中标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59 号)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
青浦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干化工程项目预计投资 5000 万元人民币左右(最终
投资额及规模以政府立项批复为准)。项目用地位于青浦工业园区内,东侧紧邻同
三国道,南侧青浦污泥高温好氧肥场,西南侧为青浦第二污水厂预留地,占地面积
约 8.55 亩。项目建设规模为 200 吨/天,年处理污水 7.3 万吨,特许经营年限 30
年(不含建设期)。
本工程内容包括青浦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干化工程(含冷却水取水泵房和冷
却水提升泵房)相关的土建工程、安装工程、机械、电气和仪表控制等设备、管理
设备设施以及配套完成污泥处理厂所需的辅助工程。干化过程中所用蒸汽来源为热
电厂所供蒸汽,干化后的污泥作为生物燃料,通过封闭式运输车送至上海青浦工业
园工区热电有限公司入炉混合焚烧,实现协同发电,或运至青浦巨浪环保有限公司
进行焚烧。干化后不凝结气经过降温、除尘处理后和车间内的臭气一起通过除臭系
统处理。
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在青浦区投资成立全资子公司上海巴安环
保工程有限公司负责青浦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干化工程项目的设计、融资、建设、
运营相关事项。项目公司将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项目前期的报批及立项相关手续。
三、特许协议双方基本情况介绍
1、甲方:上海市青浦区水务局
2
法定代表人:陆剑波(局长)
法定地址:上海市青浦区青舟路 200 号
主营业务:政府机构,无主营业务
2、乙方:上海巴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贤
注册地址:上海市青浦区胜利路 588 号 3 幢一层 L 区 101 室
注册资本:人民币 500 万元
主营业务:环保工程,市政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管道工程,环保科技领域内
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经营项目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3、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上市公司发生的购销金额:最近三年会计年度公司未与
特许协议签署甲方发生交易事项。
4、履约能力分析:青浦区水务局为政府机构,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
5、关联关系说明:公司与其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概述
1、青浦区水务局授予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独家拥有下列权利:
(1)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青浦区污水处理厂污泥干化项目设施;
(2)接收和处理青浦区水务局交付的全部污泥,污泥收集和运输费用由青浦
区水务局承担。额定污泥供应量为 200 吨/日。基本污泥供应量为特许经营期第一
年 180 吨/日(全年 6.57 万吨),第二年为 190 吨/日(全年 6.935 万吨),第三年
起至特许经营期终止之日为 200 吨/日(全年 7.3 万吨);
(3)向青浦区水务局提供污泥处理服务,并向其收取污泥处理服务费。特许
经营期前三年基本污泥处理服务费价格和超量污泥处理服务费价格不变。污泥处
理服务费价格由两部分组成,即固定价格和可变价格组成(P=PF+PV,PF 为固定价
格,PV 为可变价格)。
即特许经营期前三年不变的基本污泥处理服务费价格及超量污泥处理服务费
报价表为:
3
基本污泥处理服务费价格 超量污泥处理服务费价格
运营年
(人民币元/吨) (人民币元/吨)
PF PV PF PV
1-3
111 249 82.19 246.15
污泥处理服务价格的调整:从特许经营期第四年开始将根据电费、上海市职工
平均工资以及居民消费品指数调整对基本污泥处理服务费价格及超量污泥处理服
务费价格中的可变价格部分每三年进行一次调整。基本污泥处理服务费价格及超
量污泥处理服务费价格按以下公式进行调整:
PN= PF+ PVn
其中:
PVn= PVn-3[a(En/En-3+b(Ln/Ln-3)+c(CPIn/CPIn-3) ]
a+b+c=1;
Pn 为第 n 年的服务费价格
PVn 为第 n 年的可变价格
PVn-3 为第 n-3 年的可变价格
En 为第 n 年上海市物价部门公布的两部制大工业用电(10 千伏)电力价格
En-3 为第 n-3 年上海市物价部门公布的两部制大工业用电(10 千伏)电力价格
Ln 为第 n 年上上海市社保局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职工年平均工资
Ln-3 为第 n-3 年上上海市社保局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职工年平均工资
CPIn 为第 n 年上海市统计局公布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定基指数)
CPIn-3 为第 n-3 年上海市统计局公布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定基指数)
a、b 和 c 为调价权重,数值如下:
调价系数 调价权重
A 0.40
B 0.30
C 0.30
4
(4)干化过程中所用蒸汽来源为热电厂所供蒸汽,干化后的污泥作为生物燃
料,通过封闭式运输车送至上海青浦工业园工区热电有限公司入炉混合焚烧,实
现协同发电,或运至青浦巨浪环保有限公司进行焚烧。
特许经营期为 30 年(不含建设期),自开始商业运营之日起至该日期后第 30
年的最后一天止。
2、双方各自的权利及义务:
巴安环保具体从事特许协议项下的特许经营许可业务,同时应该依据特许协
议规定,履行以下责任及义务:
(1)接收和处理进厂污泥:在试运行和特许经营期内的按照月度交付计划接
受青浦区水务局供应并在交付点交付的进厂污泥,并对进厂污泥进行干化处理。
(2)不遵守的后果:除青浦区水务局违约事件、不可抗力或本协议规定的免
责情形外,如果项目公司因任何原因在任何运营日未遵守处理进厂污泥的义务,
不能按时按量处理进厂污泥的,项目公司应向青浦区水务局承担违约责任。
(3)干化污泥含水率标准:经污泥干化厂处理后的干化污泥的含水率应在 30%,
除非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青浦区水务局违约或本协议规定的项目公司免责情形,
项目公司如未能在特许经营期间输出符合干化污泥含水率标准的干化污泥,项目
公司应向青浦区水务局支付按下式计算的违约金:
违约金=6000 元╳干化污泥不符合干化污泥含水率标准的天数
污泥处理服务费单价调整时,上述违约金标准将同比例调整。
(4)计量与记录:项目公司应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称重计量系统对青浦
区水务局在交付点交付的污泥进行准确称重计量并记录。
(5)服务对象:在特许经营期内,项目公司应根据本协议规定及时接收并处
理青浦区水务局交付的污泥。项目公司必须将全部处理能力供应给青浦区水务局,
只能处理青浦区范围内产生的污泥。
(6)干化污泥处置:在特许经营期内,青浦区水务局将自行或委托其他单位
负责干化污泥的运输及最终处置,并承担相应的运输费用和处置费用。
(7)环境保护:在特许经营期内,项目公司应遵守国家、上海市的有关环境
保护规定和标准,负责合理处理和处置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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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渣等,对因其建设、运营项目设施引起的环境污染和对第三方的损害承担赔偿
责任。
(8)执行新标准:在特许经营期内如国家或上海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颁布
适用于项目公司的新标准、规定或规范,包括但不限于干化污泥含水率标准、臭
气与噪声控制标准,项目公司应按有关部门要求执行新标准、规定或规范。
(9)运营和维护: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项目公司应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
管理、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并应确保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始终根据适用法律
法规、有关批准文件、维护手册、与项目设施有关的设备的制造商供应的一切有
关手册、指导、建议、谨慎运营惯例以及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运营和维护
项目设施,确保项目设施的安全运营。
(10)除依青浦区水务局指令或在协议规定的紧急情况下外,项目公司在未满
足以下条件之前不得削减或暂停处理污泥服务:至少提前四十八小时向青浦区水
务局发出有关任何此种削减或暂停的书面通知,以及获得青浦区水务局对削减或
关闭的事先书面批准。
(11)保险:建设期间的保险(项目公司应在整个建设期内自费投保并保持建
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其它险种)。特许经营期间的保险(项目公司
应在开始商业运营日或该日之前自费投保并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保持财产一切
险、第三者责任险、其它险别)。
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约定,青浦区水务局应履行以下责任及义务:
(1)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本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并获得立项批准。
(2)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及土地预审。
(3)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登记表)、稳定性评
价报告、节能评估报告,并获得批准。
(4)提供设施:供水管道(厂区西侧道路已铺设市政供水管道 DN200)、污水
管道(厂区南侧尚景路已铺设市政污水管道 DN1200)、蒸汽管理(华青路已有蒸
汽管道接口)。
(5)协助批准:在项目公司提出适当和及时的要求后,青浦区水务局应尽最
大努力协助项目公司从其他政府部门获得、保持和续延所需的一切批准。青浦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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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局应在现行规定制度要求的可行范围内,尽最大努力帮助协调有关获得、保
持和续延这些批准的审批过程,减少项目公司为获得、保持和续延这些批准的各
级政府部门审批环节。
(6)按照本协议规定向项目公司供应污泥和支付污泥处理服务费,所有此等
费用均应以人民币支付。
(7)每月付款:在每个月结束后 14 天内,项目公司应准备并向青浦区水务局
开具应付给项目公司的污泥处理服务费金额的形式发票,青浦区水务局应在收到
项目公司的污泥处理服务费发票后的 30 天内向项目公司支付污泥处理服务费。
(8)支付程序:根据协议应支付的任何款项应汇入收款方随时通知付款方的
中国的银行帐户内。银行手续费由每一方各自承担。
(9)利息:一方根据协议应支付给另一方的任何款项到应支付的日期后仍未
支付的,应自该款项到期之日(包括该到期日)直至有权收款的一方收到款项之
日为止(但不包括收款日),按照违约利率计息。
若双方对于由于协议、在协议项下或与协议有关的或对其条款解释(包括关于
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产生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则经运营协调委
员会任何一方成员要求,该委员会须及时会晤,并尽力通过协商解决该争议、分
歧或索赔。若双方未能通过运营协调委员会解决争议、分歧或索赔,该争议、分
歧或索赔应根据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该仲裁是最终的。
五、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公告所述特许协议的签署,将对公司未来固废业务发展带来积极的影响,公
司对青浦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干化工程项目投资符合公司主营业务战略发展,项
目未来建设实施将有利公司树立固废项目区域示范效应,将对公司的项目开展产生
积极影响。
本公司取得青浦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干化工程项目特许经营权之后,公司主
营业务不会因本协议的履行而产生关联交易、同业竞争以及业务依赖的情形。
六、风险分析
1、项目建设期风险:由于青浦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干化工程项目尚需经过项
目前期报批及立项等行政审批手续,目前尚未确定具体的开工建设时间,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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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存在建设期风险因素。
采取的措施:公司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与政府、业务合作各方共同合作,充分
利用现有内部资金、技术、人员等各方面资源,协调内外部关系,加快项目前期立
项及报批工作节奏,共同推进项目的实施进程。
2、青浦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费支付方面存在的风险:目前全国各地污泥
处理尚未形成成熟的收费体系。
采取的措施: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将本项目污泥处理费由青浦区水务局支付,以
确保按时足额向公司支付污泥处理服务费。
3、其他风险因素:由于青浦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干化项目为公用事业类项目,
在未来投资及运营中通货膨胀可能使公用事业项目的人工成本和材料成本大幅上
涨,将致使运营项目公司的成本上升。
采取的措施:公司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控制各项成本及开支,当国家、
法律、标准、规范、政策变化以及在物价变化导致运营成本变化时,公司有权依约
要求对污泥干化处理补贴价格进行调整。
七、相关审议程序
1、董事会表决情况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
2013 年 12 月 27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以 7 票同意、
0 票回避、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的议案》,
同意与青浦区水务局签订《青浦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干化工程项目特许经营协
议》。
2、监事会表决情况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
2013 年 12 月 27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回避、
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的议案》,同意与青浦
区水务局签订《青浦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干化工程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八、其他相关说明
备查文件:《青浦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干化工程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8
特此公告。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