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环境报)
转自:中国环境报
案例一:沈阳某热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案情简介:2026年4月29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违法线索,对沈阳某热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利用提升泵将厂区北侧脱硫池内脱硫废水通过私设的软管引至厂区南门外一处污水井内,最终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排放时长约4.5小时,排放量约36吨。经对脱硫池、污水井等点位水体采样检测,结果显示废水中含有毒物质。
查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及《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该单位上述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罪,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案例启示:该单位私设软管排放含有毒物质的脱硫废水,属于以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的违法行为,达到污染环境罪刑事立案标准,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各涉水排污单位应当引以为戒,严格规范废水收集、处理、排放全流程,严禁私设暗管偷排废水。生态环境部门将持续强化监管,对此类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违法行为,依托行刑衔接机制依法从严打击,筑牢水环境安全屏障。
案例二:刘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案情简介:2026年2月3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法库县孟家镇西大房申村一处炼油点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刘某参与实施该炼油点的非法炼油活动,现场检查时该炼油点未进行生产,院内有炼油铁槽2个,燃煤锅炉、导热油储罐各1个,炼油铁槽内积存黑色含油物料共约30吨。经对两个铁槽内物质样品进行采样检测,样品中含有可回收石油烃总量在438000-491000㎎/kg,根据相关规定,认定该物质具有毒性危险特性,属于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刘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超过3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及《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罪,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案例启示:本案中,刘某擅自开展非法炼油加工活动,属于典型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行为,极易造成土壤、地下水持久性污染,危害后果严重。生态环境部门将持续强化重点区域巡查管控,紧盯农村院落、偏僻点位等隐蔽区域,充分发挥群众举报作用,畅通举报渠道并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通过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有效补齐偏僻点位监管盲区,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监督的良性氛围。
案例三:沈阳某热力有限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2025年11月3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反映周边异味扰民的线索,对沈阳某热力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该单位正在使用2号锅炉进行供暖,现场异味明显。经调查,该单位供暖锅炉炉内氧气表发生故障,无法测量炉内真实含氧量,导致炉内煤炭因氧气量不足致使燃烧不充分的情况没有被及时发现,产生异味影响附近居民。经对居民区附近点位及该单位锅炉废气排放口进行取样检测,废气中臭气浓度及硫化氢浓度均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查处情况: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四)》的规定,综合各裁量要素,对该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该单位未严格落实自动监测设备常态化巡检、维护制度,未及时发现锅炉氧含量监测仪表发生故障,燃煤工况失衡,导致无组织废气超标排放,损害周边群众环境权益。各涉气排污单位应以此案为警示,完善环保设施日常巡查、检修台账管理机制,及时检修更换故障监测设备,保障污染防治设施与监控设备稳定正常运行,从源头防范废气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案例四:沈阳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2026年2月4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违法线索,对新民市东蛇山子镇史家窑村沿线路边沟渠养殖沼液流入问题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发现沟渠内的沼液系沈阳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开展沼液还田作业时,因操作不当导致沼液溢流至沟渠所致。经对沟渠内的废水进行取样检测,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均超过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21/1627-2008)规定的标准限值。
查处情况: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十三)》的规定,综合各裁量要素,对该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本案中,该单位作为畜禽粪污处置企业,未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控要求,未按规范开展粪污还田作业,导致沼液外排流入周边沟渠,且排放浓度超出规定标准,违反环境污染相关规定,最终被行政处罚。相关粪污处置企业应以此为鉴,规范粪污还田全流程作业,同步落实溢流防范措施。执法部门将持续强化涉农地区水环境巡查力度,坚守农村水环境安全底线。
案例五:南京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拆除构筑物未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案
案情简介:2026年1月28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违法线索,对沈阳某化工有限公司私自外销被污染沙土问题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化工企业拆除工程由山东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总包,南京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包其中的储罐、甲醇区域拆除作业工程,检查当日储罐区基础底座已经拆除,产生的废沙已经清运。经核实,得知分包单位在明知项目场地属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地块的情况下,开展储罐底座拆除施工前未按规定落实土壤污染防控措施,未提前检测土壤状况,私自安排车辆清运施工产生的废沙并对外售卖,违法所得共计68万余元,钱款由相关人员私分。
查处情况: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十八)》的规定,综合各裁量要素,对该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活动易对土壤及地下水造成污染风险。本案中,该单位虽具备施工资质,但工作人员在实际作业时未按规定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要求,进而导致违法行为发生。各工程施工单位应增强环保意识,压实施工场地土壤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进行施工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切实做好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工作。
来源:沈阳生态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