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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新规规范水能资源开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0-17  浏览次数:95
核心提示:广西出台新规规范水能资源开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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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力推进中小水电开发,加快水电农村电气化、小水电代燃料和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建设,促进了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在市场化运作过程中缺少相应的监管机制,导致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抢占资源、倒卖资源、破坏资源、浪费资源等乱象存在。

于10月1日起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如何遏制水能资源无序开发的乱象,实现水能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对此作出解读。

1 对生态破坏说“不”

【乱象直击】“为追求利益最大化,某水电站业主不惜让河流局部断流。”“我们这里出现过山体滑坡,后来才知道是附近的水电站设计质量差、擅自施工造成的。”在一些水电站上下游,当地群众怨声四起。

长期以来,一些获得开发权的企业和个人在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的过程中,只注重自身经济效益,不愿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忽视上下游群众的生产生活用水和生态环境用水问题,还有的水库、明渠、隧道等工程存在垮方危险、周边山体滑坡现象严重,这些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得到监管。

【法规解读】中小水电站的建设确实为偏远地区群众带来了用电之便,但在这些年来的实施过程中,由于重“量”轻“质”,让原本的初衷错了位。因此,《条例》突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注重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首先在“总则”中确立了水能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应当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分级管理”的基本原则。

小水电站过度上马“腰斩”中小河流,只因一味地重视水电功能,而忽视了河流的生态等其他功能。环保组织和专家学者已多次呼吁,不可忽视小水电站给河流中鱼类等水生生物带来的负面影响。因此,《条例》在规划编制原则中突出“优先考虑保护生态环境”、“与防洪、供水、灌溉、耕地保护、渔业、航运、生态用水以及水土保持等方面的需要相适应”的内容;在项目业主责任方面突出规定应当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采取环保措施,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治理费用由项目业主承担;在法律责任中规定项目业主违反下泄流量要求并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运行,并处两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针对一些项目出现过度开发、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条例》规定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业主限期治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项目业主承担。

2 对“多龙治水”说“不”

【乱象直击】为提高立法质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从2011年起组织专门人员对《条例》做了大量调研、论证工作。调研组发现,部分县对水能资源管理职责不统一,有的由发改委管理,有的由水利部门管理,有的由招商局审批,有的仅凭县、乡(镇)领导签字就可以进行开发,存在“多龙治水”、“政出多门”现象;由于管理的缺位和不到位,无批准(无立项)、无验收、无设计、无管理的“四无”水电站在我区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存在,原本应该作为“治水龙王”的水电站呈“鱼龙混杂”之态。

【法规解读】《条例》严格规定了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规定自治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水能资源普查和调查评价,编制全区中小水电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组织对规划中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规划进行审查,并报自治区政府批准,经自治区政府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严格执行,在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审批程序办理。

同时,《条例》对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审批不符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项目的行为、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划擅自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的行为,也规定了法律责任。“从今以后,不符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利用,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或者核准。”自治区人大法制委有关专家指出。

3 对“跑马圈河”说“不”

【乱象直击】据了解,小水电站的投资回报相当可观,7-8年就能收回投资,每年的利润收益在10%以上,这使得投资者对小水电站“垂青”有加。如融水苗族自治县某公司自2001-2007年取得8座电站的开发权后,于2003年9月将其中4座电站转让。有的开发商为了争夺开发权,抢占资源、抢夺项目,炒卖、转让开发权现象屡见不鲜,从而出现“跑马圈河”,抢占资源后进行转让或者开工后无财力进行建设等现象,造成水能资源的严重浪费。

【法规解读】鉴于在我区一些地方出现过“跑马圈河”、抢占和倒卖水能资源的现象,《条例》规定,经审查符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项目,应当在三年内开工建设,主体工程三年内未开工的或者开工后累计停工一年以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自行失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动工或者虽已动工但投入资金未达到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25%的,不得转让。

有关专家表示,水能资源是有限的自然资源,谁占有谁获利。由于原来管理不规范,造成水能资源浪费和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市场的混乱。《条例》的施行,将使一些想通过倒卖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获利的单位和个人知难而退。

广西出台新规规范水能资源开发
时间:2013-10-17      来源:广西日报   作者:许丹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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