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给水排水2021年中国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高级研讨会 (第五届)邀请函暨征稿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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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重点污染源须持证排污 《深圳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修改草案)》19日起公开征求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1-20  浏览次数:129
核心提示:深圳拟对重点监管的污染源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对其排污浓度和总量实施严格控制,《深圳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修改草案)》
中国给水排水2021年中国排水管网大会(水环境综合治理)邀请函(污水千人大会同期会议)

中国给水排水2021年中国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高级研讨会
 
 

深圳拟对重点监管的污染源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对其排污浓度和总量实施严格控制,《深圳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修改草案)》19日起公开征求意见,2月20日截止。

《深圳经济特区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实施十多年来,一直未根据发展变化的情况做相应的修改,因在一些法律空白与规定漏洞,甚至有的条款与上位法的规定存在冲突。此外,管理办法中原则性规定较多,操作性有待加强。而且监管环节相对薄弱。为此,深圳2011年正式启动立法修订,并形成修改送审稿,并于昨日由深圳市法制办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商事登记改革和审批权下放的要求,送审稿对重点监管的污染源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对其排污浓度和总量实施严格控制。重点监管污染源包括国控、省控、市控污染源;向环境排放一类污染物、重金属的污染源;纳入总量控制要求的污染源。各区环保部门可根据实际监管情况,自行决定除重点监管污染源之外的其他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的范围。《送审稿》还明确了排污许可证的使用原则:持证排污原则、按证排污原则、总量控制原则和持续削减原则。这四项原则中持证排污原则既是为实现对排污者的普遍控制,也是为实现对排污者进行达标管理、总量控制和促进污染减排的基础,因此是基础性原则。

为保护依法持证排污行为,严厉打击无证排污、超证排污等违法行为,送审稿完善了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提高了处罚额度,明确规定违法排污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增加对运营第三方超标排放或偷排、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扩展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的情形,加大处罚力度,规定第一类污染物、重金属污染物或有毒有害物质浓度超标三倍以下,但一年内累计超标违法行为三次以上(含三次)的排污者也应被吊销排污许可证。
 

深圳重点污染源须持证排污
时间:2014-01-20  来源:南方都市报作者:张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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