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环资审判十周年典型案例丨(二) 姚某等人污染环境案
姚某等人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2015年1月至同年3月间,被告人姚某等5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共同预谋并出资成立仅有技术咨询服务的桐乡市疏洁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疏洁公司),从事非法处置工业污泥业务。被告人姚某于2015年3月至同年6月间联系被告人蒋某等4人向浙江10余家企业收购印染工业污泥及含氟废水工业污泥,在未办理跨省运输转移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通过田某等人的联系从浙江省桐乡市等地通过水运运至江苏省境内无处理能力的窑厂、砂石厂及坑塘等地,被告人李某等人提供场地予以接收,被告人姚某等人将工业污泥进行倾卸、丢弃并造成环境污染。案涉地环境保护局委托检测机构对倾卸地点污泥进行检测,涉案工业污泥中检测出毒害性重金属。案发后,被告人蒋某等10人主动投案,被告人姚某等7人被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蒋某等人退出违法所得并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资金。
【裁判结果】被告人姚某等5人违反国家规定,为牟取非法利益,注册成立仅有技术咨询性质的疏洁公司,未经依法办理跨省运输转移审批手续,将收集的含有毒害性物质的工业固体废物,交给不具备处置能力且未正常生产的砖瓦厂等企业,擅自倾卸、丢弃在厂区及其周边土地,导致污染环境后果的发生;被告人蒋某等人明知姚某等人及其设立的疏洁公司无能力处置工业固体废物,为牟取私利赚取差价,将含有毒害性物质的工业固体废物提供给该公司并放任该批工业固体废物转移至省外倾卸、丢弃;被告人田某、李某等人明知涉案工业固体废物含有毒害性物质,为获取不当利益,仍积极帮助联系接收人员或提供场地及人员实施倾卸丢弃行为,或参与运输,其行为共同导致了污染环境后果的发生。被告人姚某等14人收集、运输、倾卸及丢弃工业固体废物,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其中被告人姚某等4人属后果特别严重。综合全案情节,对14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五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人民币一万元至十万元罚金,并没收违法所得。对部分参与数额少、犯罪情节较轻并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的被告人适用缓刑。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10余家印染企业及含氟企业的工业污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所调整的工业固体废物,法律对工业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均有严格规定。跨省转移固体废物应经省级环保部门批准,处置工业固体废物需经过正规程序。工业固体废物若不经过正规处置随处堆放,将沿着污泥→土壤→农作物→人体的路径迁移,并会对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及生态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印染污泥含有大量染料和印染助剂等化学残留物,并富集印染废水中的各种重金属;含氟工业污泥处置不当极易引起污染,使地表水氟化物浓度增加,致地下水含氟超标。工业污泥中的汞、砷、铬等重金属及其化合物,大多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其在环境中具有富集性且难以降解。污染物堆放的时间越长、面积越大,对环境影响越大,治理更困难。被告人姚某等14人为牟取利益,分别作为工业固体废物的接收人、介绍人、运输人、非法处置人,上下协作、相互结合,形成利益链条,导致工业固体废物被非法倾卸、丢弃,对生态环境破坏之大,对该类行为予以严厉处罚。
稿件来源:行政庭
原标题:《宿迁环资审判十周年典型案例丨(二) 姚某等人污染环境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