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未按照规范处置污泥或者违反污泥委托处置规定的处罚
溧水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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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行使层级 县级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124013089374E432021736800001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南京市溧水区水务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124013089374E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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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设定依据
【规章】《江苏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1号) 第四条第二款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第一款 实行污泥属地集中处置。确需转移处置污泥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污泥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处置。 第四款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由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负责处置。委托处置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污泥运输单位和污泥接收单位应当建立污泥转运联单制度。 第五款 污泥运输单位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第十八条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未按照规范处置污泥或者违反污泥委托处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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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电话:025-57214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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