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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发布《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1-20  浏览次数:148
核心提示:发改委发布《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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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制定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具体办法”、“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的要求,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规范特许经营活动,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维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我们起草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5年1月30日前,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意见征求”专栏或法规司子站,进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栏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

2015年1月19日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规范特许经营活动,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维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国家鼓励和引导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项目实施特许经营。

第三条 【特许经营定义】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依法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划分和风险分担机制,授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经营或者经营特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特许经营条件】实施特许经营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内外资准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具有公益性、长期性、可经营性,风险可分担;

(三)项目建设运营的标准和监管要求明确;

(四)能够物有所值,即与传统政府投资模式相比,社会资本参与能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或者有效降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

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本级财政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指导性目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指导性目录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五条 【特许经营方式】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权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包括现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改建、扩建,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权特许经营者运营、维护已建成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三)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权特许经营者提供公共服务;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特许经营期限】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采用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方式的,特许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 年;采用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方式的,特许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10 年。

第七条 【基本原则】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它相关行业规划。

实施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平等保护参与各方合法权益,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八条 【职责分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国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综合性政策措施。国务院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授予

第九条 【实施方案提出】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发展规划、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本地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指导性目录,提出特许经营项目建议和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法人及其他组织可以依据本地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指导性目录,向相应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特许经营项目建议和实施方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研究答复。

第十条 【实施方案内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和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实施机关;

(三)项目的服务标准和要求、实施进度等基本经济技术指标;

(四)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及选择方式;

(五)特许经营方式及期限;

(六)投资总额、预期收益、支付方式、价格及其测算;

(七)项目融资方案;

(八)政府承诺和保障;

(九)项目体现的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或者降低成本等经济社会价值;

(十)经营期满后的资产处置原则;

(十一)应急事件的处置原则;

(十二)其他在可行性评估时需要考察的事项。

第十一条 【特许经营审查】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和有关职责分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建议和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委托开展特许经营可行性评估,并征求公众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联合审查机制,简化和优化审查流程,规范审查时限和程序。

第十二条 【特许经营可行性评估】特许经营可行性评估应当委托有关工程咨询等第三方机构进行。

特许经营可行性评估主要包括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公共服务质量效率、经济和社会效益、政府和特许经营者的风险分担、政府付费项目财政承担能力、用户付费项目的公众支付意愿和能力,以及市场主体的专业服务能力和参与意愿评估等。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认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可行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对实施方案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和有关职责分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综合各部门书面审查意见对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对审批程序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不批准告知】经审查认为实施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特许经营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结果通知提出特许经营建议和实施方案的有关部门、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五条 【实施机关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作为实施机关,负责有关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六条 【特许经营者选择】实施机关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实施方案,按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市场竞争方式依法选择特许经营者,并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参与磋商】特许经营者选择阶段,参选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与有关金融机构共同制定市场化融资方案。

第十八条 【简化审批】特许经营者根据经批准的实施方案和特许经营协议,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简化办理手续,优化办理流程,对于本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出具的书面审查意见已经明确内容不再作实质性审查。


 

第三章 特许经营协议

第十九条 【书面协议】实施机关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实施方案与特许经营者签订书面特许经营协议。

第二十条 【特许经营协议内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内容、特许经营方式及期限;

(二)特许经营者或者项目公司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结构等信息;

(三)项目资金来源;

(四)收益取得方式;

(五)价费及其调整机制;

(六)履约担保和风险分担;

(七)项目资产所有权归属及移转;

(八)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数量、质量、时限等要求及绩效监管标准;

(九)变更、提前终止及补偿;

(十)项目期满移交;

(十一)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

(十二)其他约定事项。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议指南或示范文本。

第二十一条 【收益取得】特许经营协议可以约定特许经营者通过下列方式取得合理收益:

(一)对提供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向用户收费;

(二)政府授予与特许经营项目相关的其他开发经营权益;

(三)政府给予相应补贴或政府采购服务;

(四)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同意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价格确定和调整】特许经营项目价格或收费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予以确定或者调整,并公开会计数据和财物指标。

第二十三条 【政府承诺】政府可以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就有关土地使用、防止不必要的同类竞争性项目建设、必要合理的补贴、有关配套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的提供等内容作出承诺,但不得承诺固定投资回报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项目公司】根据特许经营协议需要成立项目公司的,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依法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并由实施机关与项目公司签订补充书面协议。

特许经营协议可以约定特许经营期内,除经协议各当事方协商同意并报请原特许经营审批机关批准,项目公司不得变更实际控制人,股权结构不得进行重大调整。

第二十五条 【特许协议变更和延长】特许经营期限内,确需变更特许经营协议的,协议当事人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特许经营期满后确有必要延长的,特许经营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并报原特许经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六条 【特许协议提前终止】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特许经营协议另有约定外,特许经营协议各当事方在特许经营期限内不得单方提出解除协议。

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或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情形,特许经营协议确需提前终止的,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依法或依约定要求赔偿。

第二十七条 【公共服务保障】特许经营协议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时,实施机关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相应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第四章 特许经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共利益保障和全面履约】特许经营协议各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并依法保障公共利益、促进公众福祉。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实施机关和特许经营者任何一方不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特许经营权保护】特许经营者取得的特许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收回和限制特许经营者的特许经营权,不得干涉特许经营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开展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 【特许经营者权利限制】未经报请原特许经营审批机关同意,特许经营者不得将特许经营项目的设施、土地和特许经营相关权益用于特许经营项目之外的用途。

第三十一条 【特许经营者普遍服务义务】特许经营者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特许经营协议提供优质、持续、高效的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特许经营者应当对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服务区域内所有用户普遍地、无歧视地提供服务,不得对新增用户实行差别待遇。

第三十二条 【特许经营者保存和移交义务】特许经营者应当对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维修、保养过程中有关资料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归档保存。

特许经营期满或其他原因终止特许经营权的,原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将特许经营有关资产和档案资料移交实施机关,并制作书面记录。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包括设施建设或公共服务设施购置安装等的特许经营项目,设施建设完成后和开始提供公共服务前,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对项目建设情况或用于提供公共服务的设施设备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逾期未完成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验收标准或要求的,实施机关应当要求特许经营者在限期内完工或整改、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第三十四条 【实施机关严格履约义务】特许经营协议实施机关和有关政府应确保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有关费用、拨付相应补贴,并严格按照约定履行有关义务。

特许经营者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的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并应建立和落实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实施机关保密义务】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实施特许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知悉的特许经营者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特许经营的成本、价格、政府补贴和服务标准等依法必须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三十六条 【实施机关补偿义务】因公共利益需要,政府依法可以收回特许经营权、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征用实施特许经营的基础设施、或者指令特许经营者提供协议约定外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特许经营协议给予相应补偿。

因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损害特许经营者预期利益的,政府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给予相应补偿。

第三十七条 【运营情况备案与检查】特许经营者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报实施机关备案。

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特许经营者建设运营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对运营成本和收益进行核算。收益过高的,应当适时调整补贴额度,或按照协议约定对价格进行调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行业规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研究制定相关领域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行业标准、产品和服务技术规范,以及有关监管要求和标准。

第三十九条 【监管职责】特许经营期限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特许经营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对特许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并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监测评估】实施机关应当监测分析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业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综合评估报告会同特许经营者提出改进完善特许经营建设运营的措施。综合评估应征求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意见。

第四十一条 【投诉处理】有关特许经营项目利害关系人、服务对象或社会公众认为特许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可以向实施机关或有关监管部门投诉,实施机关或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除外,特许经营者和实施机关应当将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方案、招标文件、特许经营协议及其变更或终止情况、项目建设运营情况、综合评估报告等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三条 【应急预案】实施机关和特许经营者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保障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的正常提供。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特许经营者法律责任】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实施机关或者有关监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实施机关报原特许经营审批机关批准,可以收回特许经营权、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并实施临时接管。原特许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并同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行业标准、规范和特许经营协议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不履行普遍服务义务,或者不履行检修保养、更新改造义务,严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二)违法擅自转让、出租、质押、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擅自处分特许经营权,或者处置与特许经营必须设施、设备的;

(三)擅自停业、歇业的;

(四)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不适宜继续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特许经营权的法律责任】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特许经营权的,实施机关应当报原特许经营审批机关批准,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纳入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

第四十六条 【实施机关法律责任】实施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经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特许经营项目、不按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干预特许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滥用职权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行政监督部门法律责任】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法律救济】特许经营者与实施机关就特许经营协议发生争议并难以协商达成一致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仲裁。

特许经营者认为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决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四十九条 【除外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实施办法】本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14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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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水协会哥本哈根世界水大会成果分享系列网络会议(第七期) 直播时间:2022年11月25日 20:00—22:00 2022-11-25 20:00:00 开始 国标图集22HM001-1《海绵城市建设设计示例(一)》首次宣贯会   直播时间:2022年11月24日 13:30—17:30
中国给水排水直播平台 【 李玉友,日本国立东北大学工学院土木与环境工程系教授,博导,注册工程师】颗粒污泥工艺的研究和应用:从UASB到新型高效脱氮和磷回收 中国建科成立70周年|市政基础设施绿色低碳发展高峰论坛   直播时间:2022年11月22日 13:30—18:25   2022-11-22 13:30:00 开始
国际水协会哥本哈根世界水大会成果分享系列网络会议(第六期)   直播时间:2022年11月22日 20:00—22:00 会议预告| 国际水协会哥本哈根世界水大会成果分享系列网络会议(第五期) 中国给水排水
奋进七十载 起航新征程|中国市政华北院第十届科技工作会议暨庆祝建院七十周年大会  直播时间:2022年11月18日 9:30   2022-11-18 09:00:00 开始 樊明远:中国城市水业的效率和服务要做一个规范     樊明远 世界银行高级工程师
黄绵松  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智慧环保事业部总经理,正高级工程师  获清华大学博士学位:海绵城市系统化运维的挑战与实践  直播时间:2022年11月16日 18:30  黄绵松  北京 全国节水高新技术成果展云端活动周寻水路  污水回用专场      转发直播赠送  中国给水排水电子期刊  !!!  直播抽奖 100份 中国给水排水电子期刊  !!!
首届全国节水高新技术成果展即将开幕,同步举行的节水时光云端活动周”也将于2022年11月15日10:00-12:00 、14:30-17:00,在云端与水务行业的专家朋友见面!    在这即将到来激动 会议预告| 国际水协会哥本哈根世界水大会成果分享系列网络会议(第四期) 中国给水排水
国标图集22HM001-1《海绵城市建设设计示例(一)》首次宣贯会 国际水协会哥本哈根世界水大会成果分享系列网络会议 直播时间:2022年11月3日 16:00—18:00 2022-11-03 16:00:00 开始
中国给水排水直播 会议预告 | 国际水协会哥本哈根世界水大会成果分享系列网络会议 国合环境 精彩预告 | 黄河中上游水环境国际论坛·颗粒污泥水处理创新与应用  来源:《中国给水排水》
全球环境科学高峰论坛系列讲座( BEST):电活性微生物:生物地球化学循环、生物能提升、生物修复、金属腐蚀以及新型电子设备    报告人:马萨诸塞州州立大学-阿默斯特分校的Derek Lovley教授 彭永臻院士直播预告丨城市污水生物脱氮除磷新技术与发展/2022年中国污泥大会(第十三届)/工业污泥大会/固废大会/渗滤液大会
直播预告 | 8月21日 中外雨水管理经验和挑战研讨会 中国给水排水    留德华人资源与环境学会  潘伯寿博士,于1991年在德国卡尔斯鲁厄大学获工学博士学位。曾受聘德国GKW工程设计及咨询公司,贝 清水绕村庄,农家换新颜 山东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及黑臭水体治理--8月9日上午,山东省在日照市召开2022年全省东部片区农村生活污水和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现场推进会,参会代表现场观摩学习了岚山区、高新区等
【水大会直播二位码】中国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排水管网、水环境综合治理/再生水利用/水环境综合治理大会目次及报告日程 威立雅应对碳中和愿景的思路 原创 Veolia 威立雅水务技术
《中国给水排水》第十八届年会暨水安全保障及水环境综合整治高峰论坛日程 污水千人大会参观典型项目:长春英俊污水处理厂扩容提标改造项目技术介绍
中国给水排水直播预告 | 排水系统数字孪生的核心:借助排水模型开启全面诊断模式   窦秋萍  Vivian Dou   华霖富中国区总经理 中国给水排水2022年中国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高级研讨会(第六届)邀请函 中国给水排水2022年中国排水管网大会(水环境综合治理)邀请函(污水千人大会同期会议)  中国给水排水
“高标准”下的苏伊士工业园区污水解决方案     来源:中国给水排水直播平台 水务企业如何实现智慧水务创新升级?这场直播告诉你:工业互联网专题第三期(汪秋婉 水务行业解决方案总监):百度智能云开物-智慧水务行业创新与升级
重要线上培训| 城镇排水管道养护与管理培训班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6月9-11线上见! 城市供水管网的漏损跟踪及定位分析解决方案SimOn-Water
中国给水排水直播: 2022中国给水排水线上大会|《深入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解读/《基于管网模型的污水管网外水入流量和入流点估计》 中国给水排水直播报告题目:协同超净化水土共治技术在流域河湖生态整体修复中的应用     报告人:张亚非 教授     上海交通大学电子信息与电气工程学院教授,亚太材料科学院院士,长江学者特聘教授,SC
重要线上培训:关于举办“《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4-2021)宣贯  暨室外排水设计技能提升线上培训班”的通知 三位智慧水务专家同场直播 | 奥格科技 AWater 智慧水务解决方案云上分享会
中国给水排水直播 报告题目:“东京都下水道事业2021经营规划”解读和思考   报告人:孙跃平,东京都立大学土木工程硕士,教授级高工,日本国家注册技术士(P.E.Jp),亚太地区注册工程师(APEC QDTX型智慧推流器 | 南京贝特环保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中国给水排水直播题目:污水提标改造也能事半功倍  主讲人: 程忠红 苏伊士亚洲   技术推广经理   特邀嘉宾:刘智晓,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高级技术专家,教授级高工,工学博士。 直播赠送5套得利满水处 【重要培训】关于举办2022非开挖顶管施工及探测培训班(在线培训)的通知(专家日程)
2022年中国排水管网水环境大会:报告题目:“东京下水道事业2021经营规划”解读和思考   报告人: 上海管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孙跃平 总经理 /博士 中国给水排水直播:报告题目:集约快速型BFM用于雨季溢流污水的处理   报告人:青岛思普润水处理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吴迪 博士 ,男,正高级工程师,青岛市高层次人才、享受市政府特殊津
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生态环境部、住建部等:同臣环保-浙江绍兴滨海污泥清洁化处置示范项目--2023中国污泥大会(第十三届)参观项目之一 题目:《得利满水处理手册》 系列讲座  之  生物滤池 程忠红    苏伊士亚洲   技术推广经理 课程内容包括十多种生物滤池介绍: ·         苏伊士第六代生物滤池首发介绍 ·
报告题目:膜技术在饮用水水源污染因子处理中的研究及应用  报告人: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副院长,高级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给水排水)工程师,中国土木工程学会水工业分会机械设备委员会委员,全 直播题目:得利满水处理手册系列讲座之 气浮池 籍文法,南洋理工大学博士,苏伊士水务工程市政总工
课程名称:  苏伊士云课堂  《得利满水处理手册》系列讲座之 活性炭吸附池 会议主题:饮用水风险性有机物控制(直播平台:中国给水排水 cnww1985)
苏伊士云课堂 -《得利满水处理手册》系列讲座之  高密度沉淀池(转发有奖) 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活动周——“饮用水安全保障”科技大讲堂系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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