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所称再生水,是指污水经过净化工艺处理后,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关水质标准,可以在城市杂用、工业、景观环境等范围使用的非饮用水。在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使用再生水:城市绿化、公厕冲洗、道路清洗、车辆清洗、建筑施工等市政及经营用水;冷却用水、洗涤用水、工艺用水等工业生产用水;景观水体、湿地水体、海绵城市建设及河道生态补水等环境用水。对于应当使用再生水而未使用的,《草案》规定,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草案》之所以对使用再生水的情形加以明确,并设置处罚条款,原因在于再生水的利用开发方面还有很大潜力。这些年,合肥城市化建设加速、建成区的面积逐步扩大,生产生活用水需求也在不断攀升。与此同时,市政浇洒道路、绿化浇灌等所用水源却仍然有部分采用自来水,存在与生产生活“争水”的现象。在水资源紧缺的当下,提升再生水在市政环境、工业方面的利用率,是一条可行的出路。为此,近年来合肥市在南淝河、派河等流域布局再生水系统,以期让市政环境用水、工业用水“改喝”再生水。
此外,《草案》还规定,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和新建、改(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再生水利用安全的行为,比如擅自占压、拆卸、穿凿、移动再生水利用设施,擅自在公共再生水管网系统上直接取水,或者私装、改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影响结算水表正常计量等行为。一旦被发现,将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并有可能面临最高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