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27 12:09:06

 
温州永嘉县人民政府网站27日发布行政处罚信息,温州市曼尔兰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在没有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的情况下,擅自将本公司产生的约30吨工业固体废物钮扣污泥委托给他人处置,被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温州市曼尔兰服装辅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剑。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3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位于永嘉县桥头镇外资工业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从事树脂钮扣的生产加工,加工生产过程中有钮扣污泥等污染物产生。经根据你公司环评材料,你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钮扣污泥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调查,你公司于2023年3月11日下午,在没有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的情况下,擅自将本公司产生的约30吨工业固体废物钮扣污泥委托给他人处置。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和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2.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3页(2023年3月30日)和现场照片证据7张(2023年3月30日)及视频光盘1份,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你公司现场情况、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钮扣污泥未按规定处置的情况等;


3. 现场勘察图平面1份,证明你公司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等;


4. 调查询问笔录1份8页(2023年3月30日),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钮扣污泥未按规定处置的情况等;


5.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永责改〔2023〕3D002号)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于2023年3月30日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6.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3页(2023年4月18日)和现场照片证据1张(2023年4月18日),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你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等;


7. 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的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名称变更的情况等;


8.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于2015年8月已取得环评的情况等;


9. 关于对《永嘉县桥头求精聚酯钮扣厂年产400吨树脂钮扣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的复印机1份(永环建[2016]38号),证明你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取得审批的情况等;


10. 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的复印件1份(永环验〔2017〕13号),证明你公司2017年4月11日已取得验收的情况等;


11.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1份,证明你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已进行排污登记;


12.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提供确切送达地址和手机号码的情况;


13. 行政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的规定。


对于你公司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6月1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永罚告〔2023〕17号),明确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和期限。你公司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视为放弃上述权利。以上事实,有《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永罚告〔2023〕17号)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鉴于我局于2023年3月30日已经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故不再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文件要求,综合考虑你公司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建设项目地点、环境违法次数及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等因素等因素,经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人民币。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和永嘉县非税收入缴款单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如下(选择其中一种方式缴款):


方式一:凭本决定书和永嘉县非税收入缴款单到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进行缴款。


方式二:通过扫描永嘉县非税收入缴款单上的二维码,进入浙江政务网公共支付平台进行缴款;(如无法进行扫描缴款的,请更换其他缴款方式)


缴款成功后可凭缴款单号自行打印发票(登录支付宝-公共支付-按缴款单号-查看下载电子票据或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缴纳支付-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按缴款单号-查看下载电子票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潇湘晨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