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生态环境部消息,生态环境部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修改单,该修改单将于2026年3月1日起实施。此次发布旨在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防治水污染并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依据法律规定,该标准修改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查询。公告于2025年11月4日发布,并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邓志勇会签。
关于发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修改单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水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现批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修改单为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并由生态环境部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修改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以上标准修改单自2026年3月1日起实施。修改单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邓志勇会签)
附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修改单
污水厂排放标准GB1891802002修改单.pdf
生态环境部
2025年11月4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5年11月6日印发
— 3 —
附件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918—2002)修改单
一、将“1 范围”第二段修改为: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
(控制)的管理,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
投产后的水、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和污泥处置(控制)管理。
二、在“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以下内容: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1083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处理
HJ 1405
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
三、在“4.1.2 标准分级”中增加以下内容:
4.1.2.5 除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以外,规模在 500 m 3/d
以下(不含 500 m 3/d)的建制镇污水处理厂执行所在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或者明确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无地
方标准的,可参照执行本标准。— 4 —
四、将“4.1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4.1.3.1”修改为:
4.1.3.1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基本控制项目,执行表
1、表 2 和表 4 的规定。
五、删除表 1 中的色度、pH、粪大肠菌群数等三个污染物项目。
并在表 1 的表注中增加以下内容:
③2005 年 12 月 31 日前建设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自 202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06 年 1 月 1 日起建设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放限值。
六、在表 3 后增加表 4,其后原有表格的序号依次顺延。表 4 内
容如下:
表 4 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瞬时值)
单位:mg/L(pH 和注明单位的除外)


序号
基本控制项目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A 标准
B 标准
1
化学需氧量(COD)
75
90
130
140①
2
总氮(以 N 计)
20
25
—
—
3
氨氮(以 N 计)②
10(15)
15(20)
30(35)
—
4
总磷
(以 P 计)
2005 年 12 月 31 日
前建设的 ③
1.5
2.5
5
6
2006 年 1 月 1 日
起建设的
1
1.5
5
6
5
色度(稀释倍数)
30
30
40
50
6
pH
6~9
7
粪大肠菌群数(MPN/L)
10 3(回用)
10 4(非回用)
10 4
10 4
—
注:①下列情况下按去除率指标执行:当进水COD 大于 350 mg/L 时,去除率应大于60%;BOD 大于
160 mg/L 时,去除率应大于 50%。
②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③2005 年 12 月 31 日前建设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自 202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06 年 1
月 1 日起建设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放限值。七、将“4.1.4 取样与监测”中的“4.1.4.1”修改为:
4.1.4.1 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 HJ 1405 等监测标准的要
求,设计、建设和维护污水排放口及监测点位。在排放口应设出水
水量自动计量装置、自动比例采样装置,pH、水温、COD 等主要水质
指标应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污水处理厂安装、运行自动监测设备,
应满足相关文件和技术规范要求。污水处理厂应按照 HJ 1083 等规
定,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开监测结果。
八、将“4.1.4 取样与监测”中的“4.1.4.2”修改为:
4.1.4.2 水污染物监测的采样方法按照 HJ 91.1、HJ 493、HJ 494、
HJ 495 等规定执行。测定日均值,采样频次按照 HJ 91.1 的规定执
行,对混合样进行分析测试;按照 HJ 91.1 规定不能测定混合样的项
目,应对 24 h 内每次取样进行分析测试,以其算术平均值计。测定瞬
时值,应按照 HJ 91.1 规定采集瞬时水样,并对其进行分析测试。
九、将“4.1.4 取样与监测”中的“4.1.4.3”修改为:
4.1.4.3 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5
所列的方法标准。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其他污染物监测标准,
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十、调整“4.2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标准分级规定:
将 4.2.1 中的“将标准分为三级”修改为“将标准分为两级”,
同时将 4.2.1.2 中的“位于 GB 3095 二类区和三类区的城镇污水处
理厂,分别执行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修改为“位于 GB 3095 二类
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二级标准”,删除原表 5 中的“三级标
准”及对应限值。
— 5 —十一、在 4.2.3.4 和 4.3.5.2 的末尾增加:
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其他污染物监测标准,如适用性满足
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十二、在“6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中增加 6.3,内容为:
6.3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表1~表3规定的日均值以及表
4 规定的瞬时值。
— 6 —
近期发表








































































































